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下一步,我们应当对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的数量与风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6月26日,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首届中国债券市场论坛”上提醒商业银行,在看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券市场协调发展的正面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风险。
他特别提示商业银行相互过度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他说,过度的相互持有次级债券只是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要求,而没有实质的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并没有分散到银行体系之外,最终一旦出现问题,反而会引发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市场等在内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他说,这在日本金融业中已有先例。
他指出:“任何市场和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这是市场规律。”即使是投资零信用风险的国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能会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尤其在风险对冲机制缺位、债券市场流动性不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业务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就更是在所难免。前两年债券市场长期下跌的过程中,部分银行就已经经历了这样的风险。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种不同信用级别债券品种的出现,还会给银行业债券投资带来信用风险。
2003年12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下称《通知》),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该通知的出台,使资本金欠缺的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找到了一条增加资本实力的筹资渠道。
随后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发行了次级债券,而且相互持有次级债券的情况也相当严重。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认识到了相互过度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性。央行和银监会共同颁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按照其核心资本的20%设定限额。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相互过度持有次级债券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其实不足以防范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是把所有商业银行绑在了一条绳子上,极易将个别金融风险系统化。
就在这次论坛上,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也表示说,从去年5月份以后,中建两行发行次级债1000亿元,今年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造开始,也将预计发行“数量相当可观”的次级债,这些债券的发行都只能是大部分由商业银行相互持有,因此探索和研究如何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相互过度持有次级债的风险就显得极其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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