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不是谁想制裁就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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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11日 06:2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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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观察丨中国不是谁想制裁就制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薛鹏

  一段时间以来,西方少数国家无端指责新疆存在“强迫劳动”,抛出相关法案,对新疆棉纺织业等发起制裁。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为今后国家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实施反制裁措施,提供了国家立法层面的有力保障。图为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涉疆问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在受制裁公司工作的艾克拜尔·吐鲁洪介绍真实情况。新华社记者 邢广利 摄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外国制裁法共有16条,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反外国制裁法答记者问指出:“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依法反制一些外国国家和组织对我国的遏制打压,有力打击境外反华势力和敌对势力的嚣张行径,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如何看待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我国如何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记者采访了有关国际问题专家。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精准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搞所谓“单边制裁”

  翻开反外国制裁法,第一条就旗帜鲜明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台涉海涉疫等各种议题和借口,对中国内外政策和有关立法修法议程横加指责、抹黑、攻击,对中国发展进行歪曲、诋毁、遏制和打压,特别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6月3日,美国总统拜登以“应对中国军工企业威胁”为借口签署行政命令,将华为等59家中国企业列入投资“黑名单”;5月28日,美国方面针对所谓的“强迫劳动”问题,对中国一家远洋渔业公司发出了“暂扣令”,禁止进口该公司生产的海鲜进入美国市场。数据显示,先后有数百家中国企业遭到美国无端制裁。更有甚者,美国打着法律的旗号,经过多年对外制裁行径,已经发展建立起一套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体系,如出台所谓的“2019年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等,严重干涉我国内政。

  “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告诉记者,这是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

  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外国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个“反”字。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一贯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动辄搞所谓“单边制裁”,反对个别西方大国利用经济、科技、军事实力,挥舞大棒,今天制裁这个国家,明天制裁那个国家。

  事实上,通过立法反对别国制裁符合国际惯例。“根据关于国家责任的国际习惯,受害国有权针对加害国采取反制措施。”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杨永红举例说,此前,欧盟、俄罗斯等为了阻断美国制裁法域外效力,都进行立法阻断其在本区域的适用。

  “反外国制裁法是出于习惯国际法所认可的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可以基于本国的法律主权来出台各种必要的反外国制裁法。立法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搞的所谓‘单边制裁’,可以更好地维护本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表示。

  反外国制裁法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不会给国家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该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反制措施适用的对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明确列举了三类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作了一个兜底性规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反外国制裁法答记者问指出:“我国一贯主张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我国立法进行反制与某些西方国家搞的所谓‘单边制裁’有着本质区别,是应对、回击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遏制打压的防御措施。”

  近一段时间以来,针对某些西方国家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所谓“制裁”,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个人和实体实施相应反制措施。此前,商务部出台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孔元称,这些举措和此次反外国制裁法的立法初衷是相同的,反外国制裁法弥补了中国制裁措施局限于政治和外交层面、法律应对不足的境况。

  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会否给国家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的回答是“不会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坚定不移的。”

  “我国实施反制措施,只针对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对中国造谣污蔑和遏制打压的实体和个人,并不影响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并将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李庆明说。

  反外国制裁法出台,表明我国越来越善于运用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国际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遵守的规则,尤其是以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章程、在实践中形成的规则,也包括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间相互依赖不断加深,国际规则对国际关系的建构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国际规则不仅左右国家间利益分配,而且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所能扮演的角色,并对其国际行为合法性进行评判,国际规则话语权之争已成为国家间竞争的重要形式。”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院长张晓涛举例说,为落实联合国气候框架变化公约而召开的世界气候变化大会,要达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应对气候变暖的减排协定,中间经历了京都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等多次讨论,旷日持久,直至达成巴黎协定。这其中最大的争议,就在于在能源使用与碳减排上应确立什么样的国际规则。

  近百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国经历了从“被动融入”到“主动塑造”的过程。近代以来,中国积贫积弱,在国际社会没有话语权。改革开放后,中国选择融入国际社会,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由于多数国际规则的制定已经由西方国家主导完成,作为后来者的中国往往要通过对既有国际规则的认同来参与国际治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国际制度的创建和国际规则的制定上产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

  进入新时代,中国积极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设立及正常运营,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肯定;“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大多数国家积极响应;在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中国与其他国家一起引领国际规则制定,使其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成为巴黎协定达成的重要一环,在推动净零排放等方面正在发挥重要作用。

  “反外国制裁法既总结我国反制实践和相关工作做法,又梳理国外有关立法情况,还充分考虑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李庆明认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表明,我国越来越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开展斗争。

  今天的中国与世界深度融合,是国际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际规则直接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影响到中国在未来世界格局中的地位。我们要做和正在做的,就是学会如何最大限度地运用现行规则、如何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既要看到我们在国际规则话语权上的不足,也要看到我国国际规则话语权不断增强的态势。”李庆明指出,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国际规则各不相同。有的领域国际规则相当成熟,改进空间小,有的领域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国际规则,有些国际规则影响全局,有些则局限于较小范围。要增强中国的国际规则话语权,必须抓住重点领域。对于一些不公平的国际规则,要在适当时机争取修订。对于一些新的国际规则的创建,要体现中国思想、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动国际规则更加民主化、自由化、法治化。

  加强国际规则运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

  李华波,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案发后,国内多部门启动追逃追赃工作,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与新方执法部门进行磋商。中新两国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展追逃追赃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依法对李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出狱当天将其遣返回国。

  积极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双边条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是我国利用国际规则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生动例证。中国是最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坚定支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2006年,我国向联合国声明将《公约》视为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并指定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多次在相关场合强调希望与各缔约国,特别是尚未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开展合作。在李华波案中,我国和新加坡在《公约》框架下进行了良好合作,追回腐败赃款2700万元。

  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成为首个由我国主导制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文件;2016年9月,中国推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开创性地提出对外逃腐败人员和外流腐败资产“零容忍”、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体系和机制“零漏洞”、各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时“零障碍”的概念,这是继《北京反腐败宣言》之后,在多边框架下再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强国际反腐务实合作的“中国主张”。2019年4月,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发起了《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廉洁建设。2020年12月,国家监委召开“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廉洁建设研讨会,会上中方坚持开放包容、互利共赢,呼吁加强疫情防控领域反腐败合作,赢得与会代表的普遍赞誉。我国还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务实合作,不断健全多边合作机制。

  与此同时,我国深入研究域外法律和国际规则,与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积极开展对外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境外缉捕、异地追诉等法律手段,追回了一批外逃多年、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分子。“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13年,先后窜逃至6国1地并3次申请政治避难,我方与多个国家开展合作,使其最终成为“无处可逃”“无钱可花”“无人可靠”的“三无”人员,被迫回国投案。

  6月2日至4日,“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挑战和举措,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以线上线下混合方式召开,中方就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出“四个坚持”的政治主张,得到与会者高度赞扬和认同。中国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将“中国经验”“中国主张”写入本次特别联大政治宣言,为反腐败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全球化时代,国与国之间人员往来、信息交流频繁密切,任何国家想关起门来反腐败,既不现实,也不会彻底。”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对国际规则的运用,依规依法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内凝聚党心民心,对外占据道义制高点,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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