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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监管已经按照新证券法,对这些借他人账户炒股的开罚单了!
刘艺文 徐蔚
近日,吉林证监局公布了今年的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绿城腾将”)先后借用多个他人股票账户炒股,亏损7000多万元。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其实,早在今年4月,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也因借他人账户炒股,以相同的证券法条款,被安徽证监局罚款20万元。
从处罚依据看,上述两个案例均按照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进行了罚款。
需要关注的是,从以往执法实践来看,由于原证券法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而借用证券账户往往是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手段。因此,监管机关单纯以账户出借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
而在新证券法背景下,单纯因借用账户进行处罚的案例正在增多。
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罚!
按照披露信息看,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逾7300万元。
处罚决定书称,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其实早在今年4月就有类似案例,当时安徽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瑞储能”)也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炒股,根据新证券法条款,被罚20万元。
经查,“李某建”“叶某武”两个账户自开立后至调查日仅交易过“国轩某科”一只股票,在买卖时点和交易风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盈亏由正瑞储能承担。上述账户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进行决策,主要操作人员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共计亏损170余万元。
安徽证监局的处罚条款与上述吉林证监局的处罚条款一样,均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处罚依据倾向于从新适用
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家券商合规人士向记者表示,根据条款来看,上述案例的处罚就是依据新证券法。虽然案件是发生在数年前,但现在并未规定过去的事不能按照新证券法处罚,且目前除了刑法会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其他的法律不会强调这一原则,更倾向从新适用。
“而且处罚决定书说的是到调查日期间,这个期间就有可能持续到3月1号之后。”该人士补充说。
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有哪些?
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倪灿表示,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新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倪灿表示,根据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从新证券法之后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的处罚集中在公司和机构,尚未出现个人投资者使用父母、朋友的证券账户而受到处罚的情况。汤忠元律师团队表示,对于借用或打理亲友账户的,监管机关认定是否违法通常会结合具体交易情形进行综合考虑,监管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非一定对借用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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