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55--中國水務:發行20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六年到期之4.85厘優先票據

00855--中國水務:發行20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六年到期之4.85厘優先票據
2021年05月12日 07:00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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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855--中國水務:發行20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六年到期之4.85厘優先票據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佈並不構 成在美國或任何 其他司法權區(倘未根據 任何該等司法權 區證券法登記或獲得 批准而於 當地提呈、招攬或出 售任何證券 即屬違法)提呈出 售任何證券的建議或招攬購買任何證券的建議。本公佈提述之證券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亦不會在 美國境內提呈發售或出售,除非獲豁免遵守 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或有關交易不受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所規限則另作別論。於美國公開發售任何證券將須以招股章程的方式進行,而招股章程須載有關於提呈發售的公司以及其管理層及財務報表的詳盡資料。本公司無意在美國公開發售證券。

本公佈及有關 據此提呈發行票 據之任何其他 文件或資料並非 由英國《二 零零零年金融服務 與市場法》(經 修訂)第21條 所界定之 認可人士 發佈,而 有關文件 及╱或資料亦未經其批 准。因此,有關文件及 ╱或資料並不會 向英國公眾人士派 發,亦不得向英國公眾人士傳遞。有關文件及╱或資料僅作為財務推廣向在英國擁有相關專業投資經驗及屬於《二零零零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二零零五年(財務推廣)命令(經修訂)(「財務推廣命令」)第19(5)條所界定之投資專業人士,或屬於財務推廣命令第49(2)(a)至(d)條範圍之人士,或根據財務推廣命令可以其他方式合法向其發佈有關文件及╱或資料的任何其他人士(所有上述人士統稱為「有關人士」)發佈。

於英國,據此 提呈發售之票據僅針對有關 人士作出,而本 公佈涉及之任何投資或投資活動將僅與有關人士進行。任何在英國並非有關人士之人士不應根據本公佈或其任何內容採取行動或加以依賴。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遷冊往百慕達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5)

發行20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六年到期 之

4.85厘 優先票據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之公佈,內容有關票據發行。

董事會欣然 宣佈,於二 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司及 附屬公司擔保人與摩 根士丹 利、法國 巴黎銀行、澳新銀 行、東 亞銀行有 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星展銀行 有限公司及交 銀國際訂立購 買協議,內容有關發 行200,000,000美元 於二零二六年到期之4.85厘優先票據。

本公司擬根據本公司之綠色融資框架將票據發行所得款 項淨額用於為本公司償還二零一七年票據及若干其他債務及用作營運資金。

本公司已收到新 交所原則上批准票據於新交所上市 及報價。票據獲原 則上批准於新交 所上市及報價 不可被視為 本公司、票據、附 屬公司擔保、附屬公司 擔保人或彼等各自之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如有)之價值指標。本公司不會尋求票據於香港上市。

* 僅供識別

購買協議

日期: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購買協議之訂約方

(a) 本公司(作為發行人);

(b) 附屬公司擔保人;

(c) 摩根士丹利;

(d) 法國巴黎銀行;

(e) 澳新銀行;

(f)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g) 中信銀行(國際);

(h)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

(i) 交銀國際。

摩根士丹利、法國巴黎銀行、澳新銀行、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中信 銀行(國際)為發售及銷售票據的聯席全球協調人,連同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交銀國際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 頭經辦人。摩根 士丹利為票據發行的獨家綠色 結構顧問。據董事經作出 一切合理查 詢後所深知、盡悉及 確信,摩 根士丹利、法國巴黎 銀行、澳新銀行、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交銀國際各自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且與彼等概無關連。

由於不可於歐洲經濟區或英國進行零售,故並無編製PRIIPs重要資訊文件。

票據及附屬公司擔保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證券 法登記,亦不會在美國境內提呈發售或出售,除非獲豁免遵守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或有關交易不受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所 規限則 另作別論。遵照 美國證券 法之規 例S,票 據將由初 始買家 於美國境外提呈發售及出售。票據將不會向 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亦不會配售予本公司任何關連人士。

票據之主要條款

以下載列票據及該 契約之若干條文之概要。此概要並非完備,概要所有內容皆以該契約、票據、附屬公司擔保人所提供之附屬公司擔保之條文為準。

提呈發售之票據

待完成之 若干條件達 成後,本 公司將發行 本金總額為200,000,000美元之 票據,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到期,除非根據其條款提早贖回則作別論。

發售價

票據之發售價將為票據本金額之98.8%。

利息

票據將由 二零二一年 五月十八日起 按年利率4.85厘計息,須由二零二 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於每年的五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八日每半年支付前期利息。

票據之地位

票據(i)為本公司之一般責任;(ii)在受償權利上較列明次級於票據受償之本公司任何現有 及未來責任 享有優先 受償權;(iii)至少與本 公司所有 其他無抵押 非次級債務享有同等 受償地位(惟受該等無抵 押非次級債務根 據任何適用法律 享有之任何優先權所規限);(iv)由附 屬公司擔保人以優先基 準作出擔保,惟受該契約所載之限制所規限;(v)實際次級於本公司及附屬公司擔保人之有抵押責任(如有),惟以作為抵 押品之 資產價 值為限;及(vi)實際 次級於 並無就票 據提供 擔保之本 公司附屬公司之所有現有及未來責任。

違責事件

票據之違責事件包括(但不限於):(a)拖欠本金(或溢價(如有));(b)拖欠利息或到期應付有關任何票據之 其他款項,而有關 拖欠情況連續維持30日;(c)不履行或違反有關資產整合、合併及出售的若 干契諾條文,或 本公司未能於控制權變動觸發事件或根據與資產銷售限制有關的若干契諾作出或實現購回票據的要約;(d)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不履行或違反該契約或票據之任何其他契諾或協議(上文(a)、(b)或(c)項所指 之違責事 件除外),且 於票據之 受託人或 持有票據本 金額合共25%或以上之票據持有人發 出書面通知後,該 拖欠或違反情況連續維持30日;(e)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拖欠償還未償還本金總額超過30,000,000美元(或其等值貨幣)之債務;(f)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 司被頒下一項或多項最終裁決 或付款命令,且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被頒下的所有最終判決或待決命令未支付或未獲免除的總金額 超過30,000,000美 元(或 其等值貨 幣);(g)針對本 公司或其 若干附 屬公司提出非自願破產或清盤程序;(h)本公司或其若干附屬公司自願提出破產或清盤程序,或同意展開類似行動或 以其債權人為受益人實行任何全面 轉讓;及(i)任何附屬公司擔保人拒絕或否認其擔保項下之責任就票據責任作出擔保,或(除該契約准許外)任何該等擔保被斷定為不能強制執行或無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倘違責事件出現及持續存在,則當時未贖回之票據之本金、溢價(如有)及應計但未付利息將即時到期應支付。

契諾

票據、該 契約以及附屬公司擔保人提供之擔保將限制本公司及其若干附屬公司進行以下各項之能力,其中包括:

(a) 產生額外債務;

(b) 作出投資或其他指定受限制付款;

(c) 派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或購回或贖回股本;

(d) 擔保債務;

(e) 與股東及聯屬人士訂立若干交易;

(f) 增設留置權;

(g) 訂立銷售及售後租回交易;

(h) 出售資產;

(i) 訂立限制其若干附屬公司派付股息的能力之協議;

(j) 發行及出售其若干附屬公司之股本;

(k) 進行綜合或合併;及

(l) 從事不同的業務活動。

選擇性贖回

倘由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稅務法例有任何更改或修訂以致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擔保人須支付任何額外金額,則本公司可選擇按相等於票據本金額100%之贖回價連同應計但未付利息贖回全部而非部份票據。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或之後任何時間,倘自下文所示任何年度之五月十八日開始之十二個月期間內贖回,本公司可按以百分比呈列之贖回價另加截至贖回日期(但不包括該日)之應計但未付利息(如有)贖回全部或部份票據:

期間 贖回價

二零二四年 102.4250%

二零二五年及之後 101.2125%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前任何時間,本公司可選擇按相等於票據本金額100%之贖回價另加截至贖回日期(但不包括該日)之適用溢價及應計但未付利息(如有),贖回全部而非部份票據。

此外,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之 前任何時間,本 公司可利用股本發售一次或多次出 售本公司 普通股 所得之 現金款 項淨額,按票 據本金 額104.85%之贖回 價另加截至贖回日期(但不 包括該日)之應計但未付利息(如有),贖回最多35%之票據本金總額。

本公司將就任何贖回發出不少於30日但不多於60日之通知。

於控制權變動觸發事件時贖回

於本公司控 制權變動觸發事件 後不遲於30日內,本 公司須作出要約,以相等於本金額101%另加應計及未付利息的收購價購買所有未償還票據。

票據發行之理由

本公司擬根據本公司之綠色融資框架將票據發行所得款項淨額用於為本公司償還二零一七年票據及若干其他債務及用作營運資金。

上市及評級

本公司已收到新交所原則上批准票據於新交所 上市及報價。票據獲原則上批准於新交所上市 及報價不可被視為 本公司、票 據、附屬公 司擔保、附 屬公司擔保人或彼等各自之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如有)之價值指標。本公司不會尋求票據於香港上市。

預期 票據將 獲標準 普爾全 球評級 服務評 為「BB+」及 獲穆迪 投資者 服務公 司評為「Ba1」。任何評 級並不構 成購買、出售或持 有票據的 建議,相 關評級機 構可隨時暫停、調低或撤銷評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及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一七年票據」 指 300,000,000美元於二零二二年到期之5.25厘優先票據「澳新銀行」 指 澳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

「法國巴黎銀行」 指 法國巴黎銀行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交銀國際」 指 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 指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開曼群島法律註冊

成立並遷冊往百慕達之獲豁免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 指 DBSBankLtd.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契約」 指 本公司(作為票 據發行人)、附屬公 司擔保人(作為擔保人)及花旗國際有 限公司(作 為受託人)訂立之書面協議,當中列明票據之條 款,包括 票據之利率及到期日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摩根士丹利」 指 MorganStanley&Co.Internationalplc

「票據」 指 本公司將按照購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發行之美元優先

票據

「票據發行」 指 本公司建議發行票據

「發售價」 指 出售票據的最終價格

「中國」 指 中華人民 共和國,就本公佈 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門

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PRIIPs」 指 零售及保 險投資產 品組合(定義見 第1286/2014號歐盟規例,經修訂)

「購買協議」 指 由(其 中 包 括)本 公 司、附屬 公 司 擔 保人、摩 根 士丹

利、法 國巴黎 銀行、澳 新銀行、東亞 銀行有 限公司、中信銀行(國際)、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交銀國際就票據發行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之協議

「新交所」 指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擔保」 指 附屬公司擔保人就票據發行將予提供之擔保

「附屬公司擔保人」 指 就票據提供擔保之本公司若干現有附屬公司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指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

「美國證券法」 指 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美元」 指 美元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段傳良

香港,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於本公佈日 期,董事 會包括五位 執行董事,即段傳良 先生、丁 斌小姐、劉玉杰小姐、李 中先生及 段林楠先 生,四 位非執行 董事,即趙海虎 先生、周 文智先 生、井上亮先生及王小沁小姐,以及五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周錦榮先生、邵梓銘先生、何萍小姐、周楠小姐及陳偉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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