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26--築友智造科技:有關提供財務資助的關連交易

00726--築友智造科技:有關提供財務資助的關連交易
2021年03月30日 07:36 同花顺

原标题:00726--築友智造科技:有關提供財務資助的關連交易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不 負 責 ,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任何 責 任 。

DIT GROUP LIMITED築 友 智 造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慕 達 註冊 成立之 有限 公司 )

( 股 份代 號 :726 )

有 關 提 供 財 務 資 助 的關 連 交 易

提 供 抵 押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天 津 築 友(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該 銀 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訂 立 的抵 押 合 同 , 據 此 , 天 津 築 友 同 意 提 供 以 該 銀 行 為 受 益 人 之 抵 押 , 作 為 築友 智 造 產 業(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履 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二零 二 零 年 貸 款 之 還 款 義 務 之 擔 保 , 該 貸 款 已 按 與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相同 的條 款 轉 借 予築 友 智 造 投資( 本公 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司 )。

為 了 將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重 續 並 增 加 一 年 以 將 其 轉 借 予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 於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交 易 時 段 後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與 該 銀 行 訂 立 借款 合 同 , 內 容 有 關 貸 款 融 資 最 多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相 當 於 約 23,754,000港 元 ), 較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本 金 額 增 加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 除 本 金 額 有 所增 加 外 , 借 款 合 同 的 條 款 與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相 同 。 貸 款 將 轉 借 予 築友 智 造 投 資 , 條 款 較 借 款 合 同 所 提 供 者 更 佳 。 根 據 抵 押 合 同 , 為 擔 保 築友 智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下 的 還 款 義 務 之 抵 押 將 繼 續 有 效 。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間 接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3.5 % , 因 而 為 本公司 之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亦 由 李 樺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父 親 胡葆 森 先 生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故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為 本 公 司 關連 人 士 。 因 此 , 天 津 築 友 根 據 抵 押 合 同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同 項 下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項 下 的 本 公 司 關 連交易 。

由 於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之 適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 但 低 於 5 %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的 還 款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但 獲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規 定 。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所 述 , 湘 潭 築 友 與 該銀 行 訂 立 抵 押 合 同 並 延 長 其 責 任 至 另 外 12 個 月 , 據 此 , 湘 潭 築 友 同 意 提供 以 該 銀 行 為 受 益 人 之 湘 潭 抵 押 , 作 為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根 據 一 份 借 款 合 同( 有 關 該 銀 行 向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授 出 貸 款 融 資 最 多 人 民 幣 40,000,000 元 )履 行還 款 義務 之 擔 保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提 供 湘 潭抵 押 構 成 本 公 司 關連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定 , 但 獲 豁 免 遵 守獨立 股東 批 准 規 定 。

天 津 築 友 及 湘 潭 築 友 均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及 提 供 湘 潭 抵 押 均 於 12 個月 期 間 內 訂 立 且 具 有 類 似 性 質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如 與 湘 潭 抵 押 合 併 計 算 )仍 超 過0.1 % 但 低 於 5 % , 故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 義務 而提 供 抵押 仍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但 獲 豁 免遵守 獨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根 據 上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轉 借 貸 款 予 築友 智 造 投 資 亦 構 成本公 司 一 項 關 連 交 易 , 惟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90 條 , 該 筆 貸 款 獲 全 面 豁 免遵 守股 東 批 准 、 年 度 審 閱 及所 有 披 露 規 定 。

緒 言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三 十 日 的 公 告 , 內 容 有 關 天 津 築友( 本公 司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與 該 銀 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訂 立 的 抵 押 合同 , 據 此 , 天 津 築 友 同 意 提 供 以 該 銀 行 為 受 益 人 之 抵 押 , 作 為 築 友 智 造 產業(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履 行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二 零 二 零 年 貸款 之 還 款 義 務 之 擔 保 , 該 貸 款 已 按 與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相 同 的 條 款 轉 借予築 友 智 造 投 資( 本公 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司 )。

為 了 將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重 續 並 增 加 一 年 以 將 其 轉 借 予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 於 二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交 易 時 段 後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與 該 銀 行 訂 立 借 款 合同 , 內 容 有 關 貸 款融 資 最 多 人 民 幣 20,000,000 元( 相 當 於 約23,754,000 港 元 ),較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本 金 額 增 加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 除 本 金 額 有 所 增 加 外 ,借 款 合 同 的 條 款 與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相 同 。 貸 款 將 轉 借 予 築 友 智 造 投資 , 條 款 較 借 款 合 同 所 提 供 者 更 佳 。 根 據 抵 押 合 同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履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 義 務 之 抵 押 將 繼 續 有 效 。

借 款 合 同

該 貸 款 的 最 高 本 金 額 為 人 民 幣20,000,000 元 。 該 貸 款乃 按 年 利 率 6.5 % 計 息 ,期 限 為 提 取 之 日 起 計 12 個 月 。 根 據 借 款 合 同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之 還 款 義 務 以( 其 中 包括 )抵 押 作 為 擔 保, 且 提 供 抵押 為 借 款 合同 項 下 其 中一 項 條 件 。

根 據 借 款 合 同 從 該 銀 行 提 取 該 貸 款 後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擬 按 優 於 借 款 合 同 所載 的 還 款 條 款 將 該 貸 款 轉 借 予 築 友 智造 投 資( 本 公 司 之 間 接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其 直接 持 有 天 津 築 友 的 全 部 股 權 )作 為 免 息 股 東 貸 款 , 而 不向 築 友 智 造 投 資收 取 任 何 費 用 或 佣 金 , 或 任 何 反 擔 保 或 擔 保 。 該 貸 款 乃 為 支 持 本 集 團 的 業務發 展 。

抵 押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所 述 ,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三 十 日 , 天 津 築 友 與 該 銀 行 訂 立 抵 押 合 同 , 提 供 以 該 銀 行 為 受 益 人 之 抵押 , 作 為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本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已 轉 借 予 築 友 智造 投 資 )的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之 還 款 義 務 之 擔 保 。 由 於 借 款 合 同 已 續 訂 12 個月, 抵 押 已 自 抵 押 合 同 項 下 貸 款 提 款 日期 起 再 延 12 個 月 。

由 於 提 供 抵 押 的 目 的 是 方 便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從 該 銀 行 獲 得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後轉 借 予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 天 津 築 友 不 會 就 提 供 抵 押 收 取 費 用 、 佣 金 或 其 他 代價。

有 關 本 集 團 、 天 津 築 友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及 該 銀 行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 其 為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預 製 裝 配 式 建 築 業 務 及 物 業投資 。

天 津 築 友 為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其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屬公 司 , 主 要 從 事 建 築 產 業 化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為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築 友智 造 產 業 間 接 持 有已 發 行 股 份 約 63.5 % , 因 而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控 股 股 東 。 築友 智 造 產 業 亦 由 李 樺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父 親 胡 葆 森 先 生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 除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之 股 權 外 , 築 友 智 造產 業 透 過 其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主 要 於 中 國 從 事 預 製 裝 配 式 建 築 業 務 的 一 般 諮 詢及設 計 。

據 董 事 所 深 知 , 該 銀 行 為 中 國 之 持 牌 商 業 銀 行 , 並 為 公 司 及 個 人 銀 行 客 戶提 供 各 種 金 融 產 品 及 服 務 。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 盡 悉 及 確信, 該 銀 行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立 第 三 方 。

提 供 抵 押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所 述 , 在 業 務 發 展 過 程中 , 本 集 團 不 時 尋 找 各 種 融 資 來 源 。 由 於 商 業 銀 行 提 供 予 本 集 團 之 貸 款 之建 議 條 款 不 如 該 銀 行 提 供 予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之 條 款 般 優 惠 , 故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作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建 議 從 該 銀 行 獲 得 該 貸 款 後 , 按 優 於 借 款 合同 所 載 的 還 款 條 款 轉 借 予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 而 不 向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就 有 關 安 排收 取 任 何 費 用 或 佣 金 , 或 任 何 反 擔 保 或 擔 保 。 由 於 提 供 抵 押 為 借 款 合 同 項下 該 貸 款 的 條 件 之 一 , 董 事 認 為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的 付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將 方 便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一 年 內 從 該 銀 行 獲 得 該 貸 款 後轉 借 予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 以 支 持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發 展 , 進 而 對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整體 有 利 。

董 事(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認 為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的 付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乃 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進 行 , 屬 公 平 合 理 , 並 符 合 本 公司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築友 智 造 產 業 間 接 持 有 已 發 行 股份 約 63.5 % ,因 而 為 本 公 司之 間 接 控 股 股 東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亦 由 李 樺 女 士( 非 執 行 董 事 )之 父 親 胡 葆 森先 生 間 接 全 資 擁 有 。 故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士 。 因 此 , 天 津 築 友 根 據 抵 押 合 同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的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14A 章 項 下 的本 公 司 關 連交 易 。

由 於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之 適 用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 但低 於 5 %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但 獲豁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誠 如 本 公 司 日 期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所 述 , 湘 潭 築 友 與 該 銀 行訂 立 抵 押 合 同 並 延 長 其 責 任 至 另 外 12 個 月 , 據 此 , 湘 潭 築 友 同 意 提 供 以 該銀 行 為 受 益 人 之 湘 潭 抵 押 , 作 為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根 據 一 份 借 款 合 同( 有 關 該 銀行 向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授 出 貸 款 融 資 最 多 人 民 幣 40,000,000 元 )履 行 還 款 義 務 之擔 保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提 供 湘 潭 抵 押 構 成 本 公 司 關 連 交 易 , 須 遵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但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規定 。

天 津 築 友 及 湘 潭 築 友 均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及 提 供 湘 潭 抵 押 均 於 12 個 月 期間 內 訂 立 且 具 有 類 似 性 質 。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還 款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之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如 與 湘 潭 抵 押 合 併 計 算 )仍 超 過 0.1 % 但 低於 5 % , 故 為 擔 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下 的 還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仍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 , 但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批准 規 定 。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 由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向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提 供 之 股 東 貸 款亦 構 成 本 公 司 關 連 交 易 。 由 於 股 東 貸 款 乃 按 一 般 商 務 條 款 或 更 佳 條 款 進行 , 且 股 東 貸 款 並 無 以 本 集 團 任 何 資 產 作 抵 押 ,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90條, 股 東 貸 款 獲 全 面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 年 度 審 閱 及 所 有 披 露規 定 。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盡 悉 及 確 信 , 除 為 胡 葆 森 先 生( 間 接 持有 築友 智 造 產 業 全 部 股 權 )女 兒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李 樺 女 士 外 ,概 無 董 事 於 為 擔保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項 下 的 付 款 義 務 而 提 供 抵 押 、 股 東 貸 款 及 其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 除 了 李 樺 女 士 為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之 目 的已 就 批 准 抵 押 合 同 、 股 東 貸 款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的 相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放棄 投 票 外 , 概 無 其 他 董 事 須 就 相 關 董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

釋 義

除文 義 另 有 所 指 , 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將 具有 下 文 所 載 之 相 同 涵 義:

「 二 零 二零 年 貸 款 」 指 該 銀 行 根 據 二 零 二 零 年 借 款 合 同 的 條 款 並 受 當 中

的 條 件 所 規 限 向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授 予 本 金 金 額 最 高為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的貸 款

「 二 零 二零 年 借 款

指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與 該 銀 行 所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日 之 借 款 合 同 , 據 此 , 該 銀 行 同 意 向 築友 智 造 產 業 授 出 二 零 二 零 年 貸 款 , 詳 情 見 本 公 司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合同 」

「 該 銀 行」 指 長 沙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雨 花 支 行 , 中 國

持 牌 商業 銀 行 , 為借 款 合 同 項 下 之 貸 款 人

「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 本 公 司」 指 築 友 智 造 科 技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其 股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關 連 人士 」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該 詞 之 涵 義

「 控 股 股東 」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該 詞 之 涵 義

「 董 事 」 指 本 公 司不 時 之 董 事

「 築 友 智造 投 資 」 指 築 友 智 造 科 技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為 中 民 築 友 科技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之 有 限 公司 , 為本 公 司 之 間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築 友 智造 產 業 」 指 築 友 智 造 科 技 產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為 中 民 築友 科 技 產 業 有 限 公 司 ),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之 有限 公 司, 為 借 款 合同 項 下 之 借 款 人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及 其 不 時 之附 屬 公 司

「 香 港 」 指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獨 立 第三 方 」 指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 且 與 彼 等 概 無

任 何 關 連 之 第 三 方

「 上 市 規則 」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則

「 該 貸 款」 指 該 銀 行 根 據 借 款 合 同 的 條 款 並 受 當 中 的 條 件 所 規

限 向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授 予 本 金 金 額 最 高 為 人 民 幣20,000,000元 的 貸 款

「 借 款 合同 」 指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與 該 銀 行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之 借 款 合 同 , 據 此 , 該 銀 行 同 意 向 築友 智 造 產 業 授 出 該 貸 款「 抵 押 」 指 天 津 築 友 根 據 抵 押 合 同 向 該 銀 行 提 供 其 於 國 有 建

設 用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55,474.5 平方 米 )之 抵 押

「 抵 押 合同 」 指 天 津 築 友 與 該 銀 行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之 抵 押 合 同 , 據 此 , 天 津 築 友 同 意 提 供 以 該銀 行 為 受 益 人 之 抵 押 , 作 為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就 該 銀行 向 其授 出 的 貸 款融 資 履 行 還 款 義 務 之 擔 保

「 中 國 」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 股 份 」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面 值 0.40 港 元 之 普 通 股

「 股 東 」 指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 股 東 貸款 」 指 築 友 智 造 產 業 將 向 築 友 智 造 投 資 提 供 為 數 人 民 幣

20,000,000元 之 建 議 無 抵 押 免 息 股 東貸 款

「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限 公 司

「 天 津 築友 」 指 天 津 中 民 築 友 智 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公 司

「 湘 潭 築友 」 指 湘 潭 築 友 智 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為 湘 潭 中 民 築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之 有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湘 潭 抵押 」 指 湘 潭 築 友 根 據 其 與 該 銀 行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抵 押 合 同 向 該 銀 行 提 供 其 於 國有 建 設 用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總 建 築 面 積 約 為 89,025平 方 米 )之 抵押

僅 作 說 明 用 途 , 本 公 告 內 任 何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之 金 額 已 按 照 人 民 幣 1 元 兌0.84198 港 元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有 關 換 算 不 應 詮 釋 為 表 示 相 關 金 額 已 經 、應 可 或 可 或 完 全按 任 何 指 定 匯 率 予 以 兌換 。

承董 事 會 命

築 友智 造 科 技 集團 有 限 公 司

主 席兼 執 行 董 事

劉 衛 星

香港 , 二 零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董 事 會 成 員 如 下 : 劉 衛 星 先 生( 主 席 )、 郭 衛 強 先 生 及 王 靜女 士 為 執 行 董 事 ; 李 樺 女 士 及 王 俊 先 生 為 非 執 行 董 事 ; 姜 洪 慶 先 生 、李志 明 先 生 及 馬 立 山 先 生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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