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1--信達國際控股:須予披露交易 - 認購基金

00111--信達國際控股:須予披露交易 - 認購基金
2021年01月21日 18:01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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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00111--信達國際控股:須予披露交易 - 認購基金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和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就 因 本 公 告 之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所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所 引 致 之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11)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認 購 基 金

認 購 事 項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認 購 總 額 為 3 百 萬 美 元(相 當 於約 23.4百 萬 港 元)之 基 金,總 代 價 為3百 萬 美 元(相 當 於 約 23.4 百 萬 港 元),不 包 括 交 易 成 本。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認 購 事 項 的 其 中 一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 5% 但低 於 25%,認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14 章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認 購 事 項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本 公 司 認 購 總 額 為 3 百 萬 美 元(相 當 於 約23.4 百 萬 港 元)之 基 金,總 代 價 為 3 百 萬 美 元(相 當 於 約 23.4 百 萬 港 元),不包 括 交 易 成 本。

本 集 團 將 部 分 以 內 部 資 源 及 部 分 由 本 集 團 可 得 之 財 務 融 資 為 認 購 事 項提 供 資 金。基 金 將 以 投 資 類 別 入 賬 至 本 公 司 賬 目。

以 下 資 料 摘 錄 自 招 股 章 程 或 由 投 資 經 理 告 知:

基 金 之 主 要 條 款

名 稱: 嘉 實 中 國 債 券 基 金

投 資 經 理: 嘉 實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公 司: FundRockManagementCompanyS.A.(Luxembourg)

管 理、登 記 及 過 戶 處: HSBCBankPlc,LuxembourgBranch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基 金 之 投 資 目 標 為 透 過 結 合 資 本 增 值 及 經 常 性

收 益 獲 得 長 期 總 回 報。

基 金 投 資 政 策: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投 資 級 別 證 券,其 次 是 高 收 益 次

投 資 級 別 證 券。基 金 或 投 資 其 淨 資 產 最 多 20% 於應 急 可 換 股 證 券。基 金 或 投 資 其 淨 資 產 最 多 10%於 封 閉 式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REITs)。基 金 淨 資產 最 多 10% 或 會 不 時 投 資 於 可 轉 讓 證 券 集 合 投 資計 劃 及╱或 投 資 目 標 與 基 金(包 括 符 合 可 轉 讓 證券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或 其 他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資 格 之 開放 式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ETFs))大 致 相 同 之 其 他 集合 投 資 計 劃 之 單 位。

為 基 金 選 擇 證 券 時,投 資 經 理 採 用 由 上 而 下 及 由下 而 上 研 究 的 綜 合 模 式。在 由 上 而 下 模 式 中,投資 經 理 從 全 球、區 域 及 地 方 層 面 考 慮 經 濟 數 據(包括 經 濟 增 長、貨 幣 和 財 政 政 策 以 及 利 率 周 期),以 識 別 其 認 為 可 能 影 響 市 場 之 長 期 宏 觀 趨 勢 及現 行 主 題。在 由 下 而 上 模 式 中,投 資 經 理 利 用 專有 的 內 部 評 級 過 程,結 合 其 從 由 上 而 下 模 式 所 得之 行 業 意 見 及 策 略。

管 理 公 司 費 用: 每 年 最 高 0.05%

投 資 管 理 費: 每 年 最 高 0.45%

股 息: 與 累 積 股 份 相 關 之 基 金 收 入 及 資 本 收 益 將 會 再

投 資 於 基 金 內。基 金 將 不 會 每 年 派 發 股 息。

贖 回: 基 金 任 何 級 別 之 無 面 值 股 份 將 以 於 相 關 評 估 日

計 算 之 每 股 資 產 淨 值,減 去 任 何 適 用 贖 回 費 用 後之 價 格 贖 回,詳 見 招 股 章 程。

登 記 及 過 戶 處 需 不 遲 於 評 估 日 前 之 工 作 日 下 午 5時 正(盧 森 堡 時 間)收 到 贖 回 申 請。適 用 限 期 後 收到 之 任 何 申 請 將 被 視 作 於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收 到。

贖 回 股 份 需 不 遲 於 相 關 評 估 日 後4個 工 作 日 支 付。

倘 有 例 外 情 況,基 金 流 動 性 不 足 以 於 該 期 間 內 支付 贖 回 款 額,或 倘 有 其 他 原 因,例 如 外 匯 管 制 或其 他 法 規 致 使 延 遲 付 款,將 在 合 理 可 行 時 盡 快 安排 付 款,惟 不 含 利 息。

基 金、管 理 公 司 及 投 資 經 理 之 資 料

根 據 招 股 章 程, 基 金 為 HarvestGlobalFunds 提 供 之 其 中 一 個 子 基 金。

HarvestGlobalFunds 以 無 限 期 形 式 成 立 於 盧 森 堡。其 提 供 一 系 列 子 基 金,目 的 為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及 滿 足 尋 求 資 本 增 值 之 投 資 者 要 求。

管 理 公 司 根 據 盧 森 堡 法 律 成 立,其 根 據 相 關 盧 森 堡 法 律 獲 批 准 成 為 一家 管 理 公 司,並 獲 委 任 為 HarvestGlobalFunds 提 供(其 中 包 括)管 理 服 務。

投 資 經 理 於 香 港 成 立,其 為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嘉 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之 全資 附 屬 公 司。投 資 經 理 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發 牌 及 受 其 規 管進 行 第 1 類 受 規 管 活 動(證 券 交 易)、第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及 第 9 類 受 規 管 活 動(提 供 資 產 管 理)。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據 董 事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全 悉 及 確 信,HarvestGlobalFunds、管 理 公 司、投 資 經 理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為 獨 立 第 三 方。

本 集 團 之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提 供 資 產 管 理、企 業 融 資 顧 問 服 務、證 券 經 紀、商 品 及期 貨 經 紀、財 務 策 劃 服 務 及 保 險 經 紀。

認 購 事 項 之 理 由 及 裨 益

本 集 團 認 購 基 金 作 投 資 用 途。董 事 認 為 認 購 事 項 可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機 會,令 其 證 券 投 資 組 合 達 致 均 衡,以 及 潛 在 資 本 增 值。認 購 事 項 亦 令 本 集 團能 參 與 中 國 證 券 市 場,同 時 利 用 基 金 及 投 資 經 理 之 專 業 管 理 減 低 直 接投 資 風 險。

董 事 認 為 認 購 事 項 之 條 款 符 合 正 常 商 業 條 款,誠 屬 公 平 合 理,以 及 認 購事 項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由 於 認 購 事 項 的 其 中 一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超 過 5% 但 低於 25%,認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之 申 報 及 公 告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中,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信 達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市(股 份 代 號:111)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基 金」 指 嘉 實 中 國 債 券 基 金,其 資 料 已 於 本 公 告「基 金、管 理 公 司 及 投 資 經 理 之 資 料」一 節 說 明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貨 幣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該 等 人 士 連 同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之 人 士

「投 資 經 理」 指 嘉 實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該 公 司 資 料 已 於

本 公 告「基 金、管 理 公 司 及 投 資 經 理 之 資 料」一節 說 明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管 理 公 司」 指 FundRockManagementCompanyS.A.(Luxembourg)「招 股 章 程」 指 基 金 招 股 章 程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認 購 事 項」 指 本 公 司 認 購 總 額 3百 萬 美 元(相 當 於 約 23.4 百 萬港 元)之 基 金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指 集 合 投 資 計 劃,不 符 合 歐 洲 聯 盟 指 令 標 準 以 合

資 格 於 多 於 一 個 歐 洲 聯 盟 成 員 國 進 行 分 配 之投 資 基 金

「可 轉 讓 證 券 集 合

指 可 轉 讓 證 券 集 合 投 資 計 劃,歐 盟 委 員 會 容 許 出

投 資 計 劃」

售 跨 歐 洲 互 惠 基 金 之 監 管 框 架

「美 元」 指 美 元,美 利 堅 合 眾 國 法 定 貨 幣

「%」 指 百 分 比

承 董 事 會 命

信 達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劉 敏 聰

香 港,二 零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於 本 公 告 中,美 元 金 額 乃 按 1.00 美 元 =7.80 港 元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匯 率僅 供 說 明 用 途,不 應 視 作 表 示 美 元 確 實 可 按 該 匯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匯 率 兌轉 為 港 元。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由 以 下 董 事 組 成:

執 行 董 事: 于 帆 先 生 (主 席)

龔 智 堅 先 生 (副 主 席 兼 行 政 總 裁)劉 敏 聰 先 生 (副 行 政 總 裁)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國 偉 先 生

張 毅 先 生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洪 木 明 先 生

夏 執 東 先 生

劉 晓 峰 先 生

網 址:http://www.cinda.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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