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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海通证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辽宁证监局要求,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杨若冰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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