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60号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荣滨、曹磊:
经查,2020年12月,你公司子公司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存入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8亿元定期存单陆续质押,分别向珠海宏仕通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星盛实业有限公司及福建胜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合计7.5735亿元的担保。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将存入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10亿元定期存单陆续质押,分别向珠海宏仕通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易富利贸易有限公司、珠海星盛茂达贸易有限公司及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提供9.5亿元的担保。上述行为未按照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等制度,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上述担保所涉及的被担保方为你公司董事长林荣滨的关联公司或指定公司,你公司财务总监曹磊,担任广东三盛智慧教育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上述行为未按照《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等制度,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林荣滨、财务总监曹磊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除违规担保事项,改正违规担保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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