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金钰(维权)虚假陈述被罚 或将面临投资者依法索赔 来源:证券时报
9月15日晚,*ST金钰(60008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3号)。
证监会决定对*ST金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赵宁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证监会决定对赵宁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回溯前情,2019年1月18日,*ST金钰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2020年9月15日晚,*ST金钰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东方金钰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东方金钰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金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赵宁等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证监会决定对赵宁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表示,*ST金钰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由于事发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按照2005《证券法》对*ST金钰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金钰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4月18日到2019年1月18日之间买入东方金钰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另外,刘国华律师也提醒投资者考虑该案的诉讼风险,*ST金钰资产状况较差,该公司2020上半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66.9万,实现归母净利润-4.4亿,净资产为负,受损投资者可在充分权衡利弊后,考虑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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