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再现!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合同纠纷迎来大反转 竟是私刻公章的“锅”

“萝卜章”再现!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合同纠纷迎来大反转 竟是私刻公章的“锅”
2020年01月08日 00:00 资本邦

原标题:“萝卜章”再现!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合同纠纷迎来大反转 竟是私刻公章的“锅” 来源:资本邦

  “萝卜章”又来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1月3日披露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泰信托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下称“财富证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将两年前的一起合同纠纷重新拉回大众视线。

  案情回顾:债券回购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

  2017年1月16日,财富证券公司(甲方)与中泰信托公司(乙方)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中的15兴安债、16红果小微债买卖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

  ――1.甲方应于2017年1月16日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面值均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15兴安债。其中,16红果小微债的净价为99.0050元,全价为99.0382元。15兴安债的净价为101.5050元,全价为101.9452元。

  ――2.甲方应于2017年2月16日按约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卖出上述债券,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约买入。

  ――3.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违约赔偿并不免除合同双方的任何约定义务。在协议甲方盖章处加盖了财富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印章,乙方盖章处加盖了HH1期信托专用章。

  同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公司)与中泰信托公司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由国海证券分四笔合计买入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结算。

  随后,财富证券公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净价101.5035元、全价101.9437元的价格,以券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向国海证券公司分四笔合计买入了上述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

  同时,国海证券公司以上述方式分四笔向中泰信托公司买入面值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随后,财富证券公司以上述方式分四笔按约向国海证券公司买入上述面值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

  因中泰信托公司未按《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的时间即2017年2月16日回购上述两债券,双方又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了《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对中泰信托公司回购两种债券的时间进行了延期,同意中泰信托公司回购15兴安债时间延至2017年3月1日,回购16红果小微债时间延至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2日,中泰信托公司向财富证券公司按上述约定时间回购了16红果小微债,但未按时回购15兴安债。

  其后,双方又分别于2017年3月1日、3月8日、3月15日、3月28日签订了4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就中泰信托公司回购15兴安债的时间进行了4次延期。在最后一次延期即3月28日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约定,中泰信托公司应于2017年4月18日以净价101.3994元、全价103.3973元回购15兴安债。违约条款与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致。因中泰信托公司仍未在2017年4月18日向财富证券公司回购该15兴安债,该债券至今仍由财富证券公司持有。

  双方在涉案15兴安债买卖之前,已实际履行了4笔债券买卖及回购。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17日,财富证券公司从中泰信托公司买入面值5000万元的15东南债,中泰信托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回购了该15东南债;

  ――2.2016年4月20日,财富证券公司从中泰信托公司购买面值7000万元的16国融债,2016年4月25日中泰信托公司从财富证券公司回购了该16国融债;

  ――3.2016年11月14日,财富证券公司从中泰信托公司购买面值为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双方经协议延期后,中泰信托公司于2017年1月16从财富证券公司回购了该16红果小微债;

  ――4.2016年12月6日,财富证券公司从中泰信托公司购买面值为1亿元15兴安债,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1月12日再次延期,并签订了《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中泰信托公司以净价105.6696元、全价106.1099元回购该15兴安债,同意回购时间延期至2017年1月16日。

  中泰信托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以净价104.4696元、全价104.9098元从财富证券公司回购了该15兴安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上述债券交易出示的《现券买卖成交单》中均注明:“交易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根据双方约定向对手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2016年8月3日,五矿证券公司与中泰信托公司就HH1期信托产品15寿光小微债签订了《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该协议上加盖了“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该信托产品委托人康思资本公司在协议签署日期处亦加盖了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财富证券公司与中泰信托公司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买卖所签订的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中泰信托公司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该协议上所盖产品章系伪造,但如前对该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采信的理由所述,中泰信托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泰信托公司称,该争议的15兴安债所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系信托产品委托人康思资本公司的职工冒充所为,但从信托产品交易的程序看,中泰信托公司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交易,须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并授权开户。在信托产品进行交易时须登录该账户,登录该账户须输入该账户密码和电子密匙方可完成交易。

  本案中,财富证券公司与中泰信托公司就该信托产品下的三个债券品种,在涉案争议的产品交易前,已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完成了三次买入和回购,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了结算。财富证券公司有理由相信该账户为中泰信托公司开立的产品账户,至于账户操作人或协议签订人的真实身份不影响交易及《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履行。

  同理,涉案争议的《债务远期买卖协议》中所约定的15兴安债和16红果小微债品种,《现券买卖成交单》显示的该两品种成交量及价格均与《债务远期买卖协议》约定相一致,中泰信托公司其后所回购的16红果小微债,该回购价格亦与双方就延期回购所签订的《债务远期买卖协议》约定的价格一致。

  且中泰信托公司至今没有提供就其主张康思资本公司冒充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证据。故中泰信托公司称该协议系信托产品委托人康思资本公司的职工冒充所为,没有事实依据。

  中泰信托公司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财富证券公司已按2017年1月16日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约定,于同日向中泰信托公司买入1亿元15兴安债,中泰信托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同年2月16日回购该1亿元15兴安债。

  在中泰信托公司未按期回购后,双方先后四次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中泰信托公司回购时间延期。在同年3月28日双方最后延期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约定,中泰信托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同年4月18日向财富证券公司回购该1亿元的15兴安债,但中泰信托公司仍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财富证券公司诉请中泰信托公司应向其回购1亿元15兴安债,支付债券买卖对价款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约定,中泰信托公司回购涉案1亿元15兴安债的价格为净价101.3994元,全价103.3973元(每张定价,原票面金额为100元),根据《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现券买卖按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因此,中泰信托公司应以约定的全价103.3973元为标准,向财富证券公司支付债券买卖对价1.03亿元,财富证券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将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交付登记至中泰信托公司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名下或中泰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本案中,《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约定,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并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三(即年利率10.8%)的违约金。中泰信托公司未在2017年4月18日回购1亿元15兴安债,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回购对价为1.03亿元,故中泰信托公司向财富证券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以1.03亿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中泰信托公司向财富证券公司付清买入债券对价款之日止。

  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为:

  一、中泰信托公司继续履行与财富证券公司签订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财富证券公司支付买入面值1亿元,债券代码为1580303的15兴安债债券对价款1.03亿元。财富证券公司在收到该款项后立即将面值1亿元的15兴安债交付登记至中泰信托公司设立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账户或中泰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二、中泰信托公司向财富证券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3亿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买入该判决第一项债券对价款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万元,由中泰信托公司负担。

  对于这样的判决,中泰信托公司显然不服,遂提起上诉。

  中泰信托公司二审提交新证据,“萝卜章”再现引发案件翻转

  二审调查过程中,中泰信托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京国信民证字第04289号《公证书》及涉案交易发生时康思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晓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平晓康承认其在中泰信托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该印章与财富证券公司签署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2.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待证事实同证据1;

  ――3.平晓康出庭作证的证言,待证事实同证据1、2;

  ――4.(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113、40114号公证书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综合业务登记单》《中国联通客户账单》,拟证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传真号码010-683xxxx5系康思资本公司注册并使用。

  经审核,对中泰信托公司提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2、3内容一致,平晓康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询,平晓康与康思资本公司关于《债券远期买卖协议》是由康思资本公司员工与财富证券公司签订的陈述与中泰信托公司陈述一致,与一审查明的在五矿证券公司调取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加盖有康思资本公司公章的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康思资本公司参与了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证据4财富证券公司认可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至此,这起合同纠纷案迎来了大反转。

  二审法院查明:康思资本公司参与了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乙方:中泰债券投资(HH1)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落款处载明的传真号码“010-683xxxx5”是康思资本公司注册并使用的号码。

  关于一审认定的涉案15兴安债交易之前的4笔债券交易,中泰信托公司和财富证券公司双方确已实际履行了该4笔交易,但中泰信托公司是根据与康思资本公司《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康思资本公司出具的委托人指令,与财富证券公司进行交易的。财富证券公司提交的有关该4笔交易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涉案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一样,当事人不是中泰信托公司,没有中泰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中泰信托公司公章,乙方联系人是吴为军,乙方传真号码010-683xxxx5是康思资本公司的号码,并非中泰信托公司的号码。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了上述协议。

  一审法院从五矿证券公司调取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与上述《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形式基本一致,另外加盖了康思资本公司的公章,证明康思资本公司参与了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财富证券公司提交及一审法院调取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当事人均不是中泰信托公司,均不能证明是中泰信托公司所签。

  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了有关《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泰信托公司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康思资本公司的委托人指令而为。一审认定中泰信托公司和财富证券公司形成了以签订协议、实际成交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和模式,缺乏事实依据。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与中泰信托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签订了关于买卖15兴安债的2017年1月16日《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中泰信托公司与财富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签订协议、实际成交和最终回购的交易习惯。财富证券公司要求中泰信托公司履行《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债券回购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万元,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7万元,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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