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违规 华泰联合证券连坐

盛通股份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违规 华泰联合证券连坐
2019年10月25日 11:06 中国网

  原标题:盛通股份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违规吃警示函 华泰联合证券“连坐”

  中国网财经10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通股份 证券代码:002599)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贾鹏、吴学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盛通股份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公司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盛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及贾鹏、吴学孔因在保荐盛通股份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也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据披露,其存在的问题一是针对申请人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华泰联合证券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公司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你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贾鹏、吴学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贾鹏、吴学孔: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针对申请人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你们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陶然

盛通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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