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年09月09日 19:52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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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陕西长安航空旅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海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公告称,你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拟自2018年1月29日起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不低于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不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0.4%。2018年7月28日,海越能源公告称,你公司于7月2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1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8%,达到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的22.88%,同时拟将增持计划期限延长6个月,即于2019年1月28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1月30日,海越能源公告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但你公司决定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你公司作为海越能源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承诺,保护好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你公司应当在9月2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

增持计划 海越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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