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市民将安徽高速告上法庭,原因竟是这个…

合肥一市民将安徽高速告上法庭,原因竟是这个…
2019年07月25日 11:50 凤凰网安徽

原标题:合肥一市民将安徽高速告上法庭,原因竟是这个… 来源:凤凰网安徽

  

  

  车子上了高速却不能高速行驶,

  过路费却一点都不打折。

  合肥的吴先生一纸诉状将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皖通高速”)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对方退还道路通行费75元。

  

  

  

  7月24日,记者获悉,

  合肥高新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原告:高速公路服务没有达标

  2019年7月14日19时,吴先生驾车从合安高速安庆收费站驶入高速,当日21时许,从合安高速金寨路道口驶离高速,缴纳了75元道路通行费。

  

  

  

  

  

  

  (资料配图)

  

  “此外,因被告未做好道路隔离挡光等服务,导致晚间行车时,对面车道远光灯直接对原告的驾驶造成巨大安全隐患。”吴先生认为,皖通高速所提服务没有达到标准,致使他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享受到高速公路规定的120码驾驶速度,在近51公里的道路中无法加油及休息,且因晚间对面车道来车的远光灯直视造成巨大心理负担,一路胆战心惊,完全没有任何正常高速公路服务的体验。

  

  “这些道路状况,在我驾驶到安庆收费站之时,并未看见任何关于道路施工提示,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在道路施工的情况下仍然按原标准收费的告知。”吴先生表示,被告既然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就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

  

  因对方未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提供服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

  道路通行费75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驾车上路行驶,与高速公路公司向消费者收取通行费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是服务的接受方,高速公路公司是服务的提供方。”安徽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爱国律师表示,高速公路,顾名思义消费者享受的应该是高速通行的服务。虽然双方对服务质量及标准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服务质量应当依照习惯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

  

  

  

  方爱国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所提供的服务,行车速度应当在60公里/小时至120公里/小时之间。这与日常生活经验、交易习惯是一致的。

  

  被告由于长期修路,其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全线限速80码,部分路段甚至限速60码或40码,这种服务显然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标准要求,是典型的违约表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减免报酬的违约责任。

  

  热议:高速管理及服务中的问题值得重视

  

  

  7月24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皖通高速公司联系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8月,因“高速公路不高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德新就将河南高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路部分路面维修,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且已向社会发布了交通管制通告。原告在应当知道的前提下,仍然选择从该路段通行,应视为与被告达成合意。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通行速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并由政府职能部分依法进行管理,不属于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范围。另外,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采访中,多位市民向记者表示,无论判决的结果如何,由此反映出的高速公路管理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却足以引起社会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安徽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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