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持续财务造假,抚顺特钢及45名责任人被罚575万,7人被市场禁入,2个月前刚被证监会罚102万

8年持续财务造假,抚顺特钢及45名责任人被罚575万,7人被市场禁入,2个月前刚被证监会罚102万
2019年07月12日 22:51 梧桐树下V

原标题:8年持续财务造假,抚顺特钢及45名责任人被罚575万,7人被市场禁入,2个月前刚被证监会罚102万 来源:梧桐树下V

  文/梧桐小编

  近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600399)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抚顺特钢自2010年至2017年持续8年财务造假,证监会拟对公司罚款60万元,对其他45名责任人拟处以5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575万元。3名董事长被市场禁入。而2019年5月21日,抚顺特钢及17名责任人因不及时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而被合计罚款102万元。

  在上市公司造假受处罚案例中,财务造假持续8年,责任人45名,抚顺特钢创造了两项历史记录!

  证监会是2018年3月对抚顺特钢立案调查的。经过15个月的调查,证监会查明抚顺特钢违法行为如下:

一、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累计虚增存货 1,989,340,046.30 元 , 其 中 2010 年 虚 增 存 货 71,002,264.30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11%;2011 年虚增存货 487,921,24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 的 6.22%;2012 年虚增存货 559,851,922.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 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5.56%;2013 年虚增存货 184,446,258.00 元,虚增 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60%;2014 年虚增存货 185,060,63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59%;2015 年虚增存货 163,090,290.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 资产的 1.26%;2016 年虚增存货 186,675,886.00 元,虚增存货数额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51%;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存货 151,291,544.00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存货占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20%。

  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至 2014 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增 2013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3 年至 2014 年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 1,138,547,773.9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在建工程 742,930,278.00 元,2014 年虚增在建工程 395,617,495.99 元。

三、抚顺特钢 2013 年和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3 年和 2015 年,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虚增 2013 年和 2015 年年 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3 年和 2015 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 841,589,283.9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固定资产 490,692,688.00 元,2015 年虚增固定资产 350,896,595.99 元。

四、抚顺特钢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4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虚增 2014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4 年至 2017 年 9 月累计虚增固定 资产折旧 87,394,705.44 元,其中,2014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4,381,330.42 元,2015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8,174,433.94 元,2016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31,336,537.76 元,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3,502,403.32 元。

五、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 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340,046.30 元,其中 2010 年少计 71,002,264.30 元,2011 年少计 487,921,246.00 元,2012 年少计 559,851,922.00 元,2013 年少计 184,446,258.00 元,2014 年少计 185,060,636.00 元,2015 年少计 163,090,290.00 元,2016 年少计186,675,886.00元,2017年1月至9月少计151,291,544.00元。

六、抚顺特钢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 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 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1,901,945,340.86 元。其中 2010 年虚 增利润总额 71,002,264.3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 总额的175.87%,抚顺特钢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1 年虚增利润总额 487,921,246.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 当期利润总额的 1322.84%,抚顺特钢在 2011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 露为盈利;2012 年虚增利润总额 559,851,922.00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 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1794.71%,抚顺特钢在 2012 年年度报告 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3 年虚增利润总额 184,446,258.00 元,虚增 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597.16%,抚顺特钢在 2013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4 年虚增利润总额 170,679,305.58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245.22%,抚顺特钢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5 年虚增利润总额 144,915,856.06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 67.94%;2016 年虚增利润总额 155,339,348.24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 130.40%,抚顺特钢在 2016 年年度报告(追溯调整前)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利润总额 127,789,140.68 元,虚增利润总额占公开 披露的 2017 年 1 月至 9 月利润总额的 158.50%。将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 年至 2014 年以及 2016 年(追溯调整前)共计 6 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时任董事长赵明远(2002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董事(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时任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董事(2015 年 5 月至今)、总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孙启在 2012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证监会处罚告知书列举了42名其他董事、高管、监事、总法律顾问在虚假记载的年报、季报上的签字确认情况。

证监会认为,抚顺特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 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抚顺特钢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董事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孙启作为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单志强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组织、策划、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张晓军作为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勇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组织、策划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财务欺诈行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抚顺特钢时任董事徐德祥、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周建平、姚殿礼、刘伟、朴文浩、张鹏、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张洪坤、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时任监事张力、唐丽、国长虹、李刚、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时任副总经理赵振江、徐庆祥、李茂党、副总经理刘振天、鄂成松、孙立国、崔鸿、董事会秘书孔德生、总法律顾问赵光晨任职期间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上述签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其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权日纯组织各部门人员配合完成财务欺诈操作,是抚顺特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王勇、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福群、王朝义、高炳岩、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赵明锐、孔德生、鄂成松、刘振天、孙立国、崔鸿、单永利、王红刚、 张洪坤、徐德祥、周建平、刘伟、朴文浩、张力、唐丽、李刚、赵光 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庆祥、赵振江、张鹏、国长虹、李茂党、伊成贵、邵万军、刘彦文、张悦、武春友、赵彦志、李延喜、高岩、姚殿礼、权日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抚顺特钢自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当事人赵明远作为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作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并参与指导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王勇、姜臣宝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赵明远、单志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勇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姜臣宝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而抚顺特钢在5月21日刚被证监会处罚过,原因是公司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公司及17名责任人被警告,合计被罚款102万元。

抚顺特钢以特殊钢和合金材料的研发制造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为合金结构钢、工模具钢、不锈钢和高温合金。公司经营模式为传统的特殊钢和合金材料研发、制造和销售模式。公司于2000年12月29日登陆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为东北特钢,实际控制人为辽宁省国资委。因沉重的债务问题在2018年接受了重整。按照重整计划,2018年10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持有东北特钢集团 43%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从而间接控制公司496,876,44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2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辽宁省国资委变更为锦程沙洲实际控制人沈文荣先生。

因此,抚顺特钢最近两次被证监会处罚的行为实施时,还属于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如此财务造假,还是很少见的。

证监会 虚增利润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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