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峰律师解读科创板"17条":需明确行政处罚前置存废

许峰律师解读科创板"17条":需明确行政处罚前置存废
2019年06月26日 11:5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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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科创板首批新股申购在即,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此《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数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本《意见》不仅仅是为即将起航的科创板提供法律支持,更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改革息息相关,部分制度是第一次受到肯定、责任人的责任界定更加明晰、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多创新举措。针对此《意见》,新浪财经邀请证券市场资深律师对此《意见》进行深度解读。

  针对《意见》第3条中提及科创板相关证券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科创板对新浪财经表示,试点集中管辖是个重大突破,这一改革对于减少地方保护、统一裁判尺度、减少投资者讼累都具有重要意义。

  许峰律师还表示,试点集中管辖也很巧妙的解决未来CDR欺诈所可能引发的证券纠纷的管辖问题。以往按照规定,该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未来如果国外公司在科创板发行CDR,按照以往规定必然面临证券纠纷管辖权如何划分的困境。因此许峰律师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正对科创板发布的《意见》,富有智慧性的解决了这一困扰,有一定远见。

  许峰律师进一步表示,集中管辖的推行可能会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纠纷的索赔积极性。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金融违法者遍布全国各地,投资者起诉成本非常高,而集中放到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这类纠纷,减少了不少讼累,且增加了投资者对金融审判专业性的信赖。许峰律师称,希望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该类司法管辖制度能从科创板扩展到主板、创业板,进一步覆盖整个资本市场。

  《意见》中进一步提高了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还进一步提高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未来投资者维权是否依旧需要遵循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对此许峰律师解读到,《意见》没有明确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没有明确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过往的一些法律裁定文书的观点,依旧需要执行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否则法院可能会不受理案件,即使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依旧会进行裁定驳回处理。

  许峰律师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科创板股票索赔案件中的存废。许峰律师还表示,从科创板意见全文精神以及对于法院证券审判的一些要求来看,应该是不存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但如果不去明确这一点,可能在执行中还是会趋于保守。

  对于《意见》中所强调的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问题,许峰律师解释道。所强调的是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未来可能会倾向于区分中介机构的责任大小,勤勉尽责的程度等来确定中介机构是连带责任(包括是全部连带或者部分连带)以及补充责任等,证券审判中的中介机构责任可能会更加细化,更加符合权责利的实际情况。

责任编辑: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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