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有条件”允许差异化表决权企业上市

科创板“有条件”允许差异化表决权企业上市
2019年01月30日 22:3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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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板“有条件”允许差异化表决权企业上市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王丹 上海报道

  对差异化表决权企业,科创板并没有关上大门,但是在上市前提条件以及后续监管上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1月30日,上交所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尊重科创企业公司治理的实践选择,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为平衡利害关系,科创板上市规则对如何合理设置差异化表决权,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一是设置更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主要包括发行人作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表决权差异安排在上市前至少稳定运行1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人须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值规模。

  二是限制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后续变动

  主要包括相关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者业绩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持有人不符合主体资格或者特别表决权一经转让即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既定比例。

  三是保障普通投票权股东的合法权利

  主要包括除表决权数量外其他股东权利相同,普通股份表决权应当达到最低比例,召开股东大会和提出股东大会议案所需持股比例及计算方式,重大事项上限制特别表决权的行使。

  四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和变化情况,监事会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和运行出具专项意见,禁止滥用特别表决权。

  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上交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的市值和财务指标、特别表决权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附上市规则相关内容:

  4.5.1  (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4.5.2  (仅允许上市前设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4.5.3  (市值要求)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除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4.5.4  (资格要求)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5.5  (表决权差异限制)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4.5.6  (差异限制)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4.5.7  (不得增发)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本规则所称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5.8  (普通表决权保障)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10%;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3%。

  本规则所称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5.9  (不得上市交易)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4.5.10   (永久转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4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4.5.11   (特定情形转换)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做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5.12   (持续披露)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4.5.13   (监事会专项报告)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5.4条的要求;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规则第4.5.10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遵守本章其他规定的情况。

  4.5.14   (不得滥用)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前款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予以改正。

  4.5.15   (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投票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投票权股份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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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考

股东大会 表决权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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