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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仁东控股(维权)股票索赔案最新进展,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损失。(仁东控股维权入口)
2022年3月28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仁东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我会认为,仁东控股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我会决定对仁东控股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有投资者向绍兴中院起诉,要求仁东控股赔偿投资损失。绍兴中院作出一审示范判决,判决投资者胜诉。仁东控股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近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仁东控股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告《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齐正华、王雅栋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中兴财光华在审计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齐正华、王雅栋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受损投资者现在起诉时,可要求仁东控股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投资损失。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仁东控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仁东控股股票,且在2021年7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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