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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被处以对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拟作出罚款人民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负责人丁建军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责任人董凯、张鑫拟作出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06月12日,鸡西市邮政管理局就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军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南三路22号
品牌:圆通
二、案由
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三、主要事实
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行政处罚内容
对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拟作出罚款人民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负责人丁建军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责任人董凯、张鑫拟作出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提交书面报告至邮政管理局
承办单位:鸡西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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