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险动向大华所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等情形!因财务造假!2名CPA收到警示函!

人民财险动向大华所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等情形!因财务造假!2名CPA收到警示函!
2024年03月13日 07:48 市场资讯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主动向大华所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等情形,以及大华所已在走访中清楚知悉人民财险工作人员明确否认合同及采购订单为本人签署的情况下,大华所实施了二次函证程序,对该笔业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但大华所继续选择函证并非属于追加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且未对二次函证的相关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76

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晓辉、熊玲给予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晓辉,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熊玲,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查明的事实,张晓辉、熊玲在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2018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至 2019 年,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相关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8 年、2019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64,709,504.62 元、79,115,644.30 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22%4.1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64,709,504.62 元、79,115,644.30 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74%8.33%蓝盾股份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张晓辉、熊玲是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在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阶段,未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审计计划阶段,大华所对中经电商的审计策略标识为“重点审计”,将中经电商识别为蓝盾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并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将中经电商营业收入列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且列为特别风险。中经电商 2018 年、2019 年主营业务之一为向保险机构等客户销售电子券码业务,该业务营业收入占中经电商营业收入比例两年均超过50%,且与传统的商务卡业务具有重大区别。大华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针对中经电商销售电子券码业务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未能针对评估的营业收入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恰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在实施重要商户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相关重要商户业务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大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关注合同信息、合同印章、对账单印章、业务资料、财务指标等明显异常情况,未就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对油品合作商户实施函证程序时,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关注相关重要商户发函地址与回函地址不符、询证函回函印章与商户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

二是在实施电子券码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施涉保险机构客户电子券码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大华所未就中经电商账面记载的与涉保险机构客户的电子券码业务发码金额、有效期、消费金额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实施函证程序时,大华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能关注相关客户的发函地址、回函地址、回函印章等明显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主动向大华所致函揭发询证函回函存在虚假印章等情形,以及大华所已在走访中清楚知悉人民财险工作人员明确否认合同及采购订单为本人签署的情况下,大华所实施了二次函证程序,对该笔业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但大华所继续选择函证并非属于追加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且未对二次函证的相关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张晓辉、熊玲作为蓝盾股份 2018 年、2019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11 月修订)》第16.5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张晓辉、熊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晓辉、熊玲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3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6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负责的蓝盾股份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汇通)主要保险业务客户2018年、2019年应收账款函证底稿显示,该所对大多数保险业务客户发送的询证函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均不一致,该所仍然对函证结果予以确认。同时,个别保险业务客户回函存在异常,该所未对不符事项进行调查,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即确认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相关金额达到该所审计时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中经汇通2018年至2019年确认保险业务收入及大额应收账款,部分财务凭证中仅见其自身出具的消费券出售清单。大华所在中经汇通相关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未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仅从蓝盾股份获取相关保险业务合同,未从中经汇通主要保险业务客户方获取业务合同,以及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经保险公司盖章的书面采购通知、采购订单或审批工单等审计证据。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晓辉、熊玲作为蓝盾股份2018年、2019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大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3月23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85

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保力、

何尔璇、林焕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保力、何尔璇、林焕荣:

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100%股权等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蓝盾股份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中经电商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一是对利用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审慎核查不足。二是对合作商户中海油汕头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财务分析指标异常情况核查不充分。三是对合作商户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的合同资料收集不完整。四是对客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账务处理核查不充分。

二、对应收账款等会计科目异常变动核查不充分。一是未对多家车队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且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二是未对多家当年新增非油品商户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长且存在异常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三、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必要控制。工作底稿中仅保留了函证回函结果,缺失对上述函证过程进行控制的相关记录文件,且大部分回函未附快递运单。

四、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关于工作底稿完整性的相关规定,导致遗漏归档电子版底稿。

广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朱保力、何尔璇、林焕荣作为广发证券蓝盾股份重组项目2017年度持续督导的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发证券和朱保力、何尔璇、林焕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125

抄送:证监会机构部、上市部、法律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2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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