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万元“潜规则”款引发三起刑案:是帮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还是行贿行长?

4000万元“潜规则”款引发三起刑案:是帮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还是行贿行长?
2024年03月12日 17:31 市场资讯

  来源:刘虎和朋友们

  “夏玉琳的判决书就是证据吗?如果判决书是证据,那我们今天还开啥庭呢?”

  2024年1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企老板涉嫌行贿案。庭审从一开始,控辩双方的交锋就十分激烈。在质证环节,当公诉方举出一位落马官员的判决书作为本案被告人定罪的部分证据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场进行了反驳。

  该判决书涉及的落马官员,指的是曾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97)行长的夏玉琳。她在调任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主任仅1天后被抓。2022年10月12日,夏玉琳因犯受贿罪,被贵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夏一同落马的,还有夏曾经的部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志浩。2022年6月28日,刘志浩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贵阳中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风波中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虎 摄 风波中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虎 摄

  对这两起所涉刑事案件,贵阳银行均未发布公告。夏、刘二人落马的同年,和贵阳银行有业务往来的民企老板余建华也被抓。余建华因犯行贿罪一审获刑十一年,余建华上诉后,贵阳中院裁定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值得一提的是,余建华曾认罪认罚,但是在1月18日的庭审中,他几乎全盘“翻供”。

  01

  民企老板被控行贿俩行长案发回重审

  夏玉琳曾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行长、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行长、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主任。夏玉琳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其因犯受贿罪获刑,被指控最主要的犯罪事实是收受了民企老板、贵州贵安众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余建华的巨额贿赂。贵阳市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夏玉琳利用担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余建华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办理票据池业务提供帮助。2017年底至 2020年下半年,夏玉琳先后三次收受余建华给予的1500万元、债务免除500万元、价值0.8994万元的六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一件,共计折合2000.8994万元。

  余建华系湖南常德人,多年前从湖南来贵州打拼,从汽车轮胎代理销售起家,后进入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涉案的票据池业务也是他业务中的一个板块。

 商人余建华。受访者供图 商人余建华。受访者供图

  除了涉夏玉琳案,余建华还被指控与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原行长刘志浩受贿案有关。

  刘志浩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9年期间,刘志浩在担任贵阳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副行长、贵阳银行金城支行副行长、贵阳银行云岩支行行长职务期间,为余建华及其控制的贵阳金佳利贸易有限公司、贵阳中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开展票据池业务、办理承兑汇票、流动性贷款、保兑仓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至2020年1月,分七次收受余建华转账所送款共计2102.88万元。

  2021年2月26日,余建华被贵阳市云岩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8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云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的2月、5月,刘志浩和夏玉琳分别被采取刑事措施。

  余建华的原一审《刑事判决书》称,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余建华与时任贵阳银行云岩支行行长刘志浩、时任贵阳银行副行长夏玉琳经共谋,拟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中由余建华出资并成立公司专门负责收购、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刘志浩负责办理授信、督促云岩支行业务人员提高出票效率、及时换化资金等,夏玉琳负责协调总行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约定对于赚取的利润按照余建华60%、刘志浩20%、夏玉琳20%的比例进行分配。

  刘志浩在明知上述公司之间无真实贸易,系余建华为倒卖票据控制的“空壳”公司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余建华注册的多家公司办理票据授信及开展票据交易提供帮助。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余建华通过票据池业务以“长短票置换”、“高低票置换”“大小票置换”等方式违法赚取票据交易利差。

  夏玉琳明知余建华的公司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开展的票据池业务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仍承诺在授信评审不过关的时候给予帮助,在贵阳银行总行查出问题的时候,出面解决问题。

  “三人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两次按照约定的利益分配比例进行了利益分配,2017年底余建华从所得收益中送给刘志浩1000万元、送给夏玉琳1000万元(扣除2015年刘志浩帮夏玉琳向余建借款500万元,夏玉琳实际所得为 500万元);2018年底,被告人余建华从所得收益中送给刘志浩1000万元、夏玉琳1000万元。2019年12月,为刘志浩支付购车款62.88万元。”

  2022年8月9日,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余建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赃款59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余建华不服上诉。2023年3月,贵阳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称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撤销云岩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一审判决前的2022年1月17日,余建华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余建华上诉“翻供”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

  02

  监委人员以妻子和员工自由相要挟,检察官没来他就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余建华,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审查查明的事实,是否属实?”

  “都不属实。”

  面对审判长的发问,站在被告席上的余建华回答很干脆,他当庭否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余建华详细介绍了案涉“票据池”业务、与落马的刘志浩、夏玉琳交往的情况,以及自己“全盘翻供”的原因。

  余建华在法庭上陈述,早年因为轮胎销售公司的信贷业务认识了刘志浩,和夏玉琳并无交往,直到2020年才认识了夏玉琳,并不是《起诉书》所说的2016年。在刘志浩引荐下认识了夏玉琳是为了房开公司的贷款额度问题,并送去了一箱茅台酒。余建华得到的好处是房开公司获得了八千万元的贷款额度,不过后来只使用了三千万元左右。此外,他和夏玉琳再无交集,更谈不上“按比例共谋利益”。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刘虎摄 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刘虎摄

  案涉“票据池”业务,包含两种业务形态,一个是融资业务,另一个是置换业务,他公司做的是置换业务,属于银行、企业双赢的低风险业务。贵阳银行要求他每笔业务都要出钱按比例帮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买存款,这是贵阳银行主导的一个“潜规则”,并不是向银行行贿。除了他的企业,还有其他企业也在做同类业务。但是迄今为止,也只有余建华才被刑事处罚。

  余建华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云岩区检方指控的行贿罪、以及量刑建议(即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0万元)。一审判决后,刑期的确是十一年,并没有超出检方量刑建议。那么,余建华为什么要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呢?辩护人在法庭上问了余建华这个问题。

  “因为我这个行为是给他们买不良(资产)的,并不是跟他们行贿,我想说清楚这个事实。”

  余建华的记忆力惊人,他能够清楚地说出多年前的事情。法庭上,余建华详细陈述了自己从不认罪到认罪,再到“翻供”的整个过程。

  “大概是2021年4月1日前后,云岩区监委和我达成了一个共识,就是统一的口径。此前供述的内容和今天(法庭上)说的一样,但是他们监委的人来说你已经进来一个月左右了,清明节一过,是你最后的期限,要我想清楚。还说我的老婆和侄儿已经被留置了,他们就在我隔壁,每次来的时候都要经过他们的房间。他们什么时候出去,取决于我的态度,如果我再不配合的话,清明节以后一定会有我承受不了的暴风血雨,不再是光打雷不下雨了。”

  “我再补充一点,在4月1日之前,云岩区纪委监委的人员还冒充遵义市纪委监委人员,说我要是再不交待,就要把我异地移送。”

  余建华称,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多重非法取证方式综合之下,他考虑到妻子和员工被留置,女儿留学都成了问题,加上公司经营困难、房开项目停工的现实压力,他误以为监察委真的不追究,无奈之下,只好在清明节前表示愿意配合。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做了供述,并在一位叶姓律师助理拿到看守所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一审判决后,他之所以“翻供”上诉,是想说清楚事情的真相,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

  余建华陈述时,他的妻子就坐在旁听席上,眼含泪光。

  03

  被指控的行贿是银行“潜规则”? 辩护人三大理由提出排非申请

  庭审中,辩护人周泽、沈忱两位律师向法庭提出关于排除余建华、刘志浩、夏玉琳部分笔录,以及夏玉琳、刘志浩案卷中余建华、刘志浩、夏玉琳供述关于余建华向刘、夏两人行贿各2000万元的所有笔录。

右一为刘志浩。受访者供图右一为刘志浩。受访者供图

  辩护律师称,本案案件事实另有别情,而在卷口供难以排除系办案人员非法取证所获不实供述之合理怀疑。理由有三点:

  一、在贵阳银行大力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背景下,余建华受刘志浩邀约在贵阳银行云岩支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并依据银行潜规则,按照刘志浩的要求为云岩支行买不良资产、买存款。

  《起诉书》指控余建华为在云岩支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而向刘志浩、夏玉琳各行贿2000万元。实际上,余建华在2020年之前不认识,也没见过夏玉琳,完全不存在向夏玉琳行贿2000万元的事情;也并非向刘志浩行贿2000万元,而是依据银行潜规则,按照刘志浩的指令帮助贵阳银行云岩支行买存款以及处理不良资产。

  ①因余建华企业此前帮助云岩支行调头、处理不良资产,刘志浩主动邀约其来开展票据池业务

  从2005年开始,余建华因经营轮胎业务与贵阳银行云岩支行有业务来往,认识了刘志浩。2015年轮胎行业不景气,多家轮胎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变成不良贷款,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偿付。由于余建华的企业在贵州的轮胎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资金充裕又熟悉承兑汇票,刘志浩便找到余建华帮云岩支行调头贷款与票据业务,帮助多家轮胎公司与云岩支行渡过最困难的时期。正因为有这样的合作基础,在2016年贵阳银行总行因解决存款问题大力推行“票据池”业务的背景下,2016年8、9月,刘志浩主动邀约余建华在云岩支行开展票据池业务。

  ②根据银行潜规则,余建华按照与刘志浩的约定以实际出票额为准买不良、买存款

  刘志浩提出余建华企业如果做票据池业务,需要拿出收益的40%帮云岩支行处理不良资产业务,并称还有水钢、水矿等几家省内大型企业准备做,贵州轮胎厂拿出30%的收益帮云岩支行处理不良。与云岩支行开展业务的企业需要帮助银行买存款、买不良系银行潜规则,这一点从刘志浩《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刘志浩供述及多位证人证言可予以印证。

  因票据池业务的利润在中途无法计算,余建华与刘志浩商定:按照每出票1个亿支付20万元,每年最高支付2000万元费用为云岩支行买不良、买存款。其后,余建华按照刘志浩的要求,于2017年、2018年陆续帮助云岩支行每年各支付2000万元的费用处理不良、买存款。

  余建华亲属从银行打印的、余建华按刘志浩要求为贵阳银行“买存款”的打款凭证。受访者提供

  ③《起诉书》指控余建华现金行贿夏玉琳的2017年、2018年,余建华根本不认识夏,且夏通过刘志浩借款的500万已经归还,余建华公司2018年底至2019年初的取现总额也远不够行贿款

  余建华与夏玉琳两人的口供相互印证,证明两人是在2020年下半年认识的,在此情况下,三人之间怎么可能形成6:2:2的分红比例?按照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银行取现的流水,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2018年底至2019年初取现的总金额仅766万元,根本不可能在这段时间向夏玉琳行贿1000万元的现金,即根本不存在向夏玉琳行贿2000万元的事实。

  二、惨遭刑讯被迫“造假”: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背景下,余建华的供述从买不良、买存款变成行贿刘志浩、夏玉琳不实供述。

  余建华称,他在留置期间由于没有“配合”办案人员作口供,惨遭刑讯逼供与威胁,不得已配合办案人员,按照办案人要求将供述内容从先前的买不良、买存款变成“行贿夏玉琳、刘志浩各2000万元”。

  三、办案人员称刘志浩配合就不动其妻儿,夏玉琳也会有软肋,且三案之间认定的案件事实矛盾,难以排除刘志浩、夏玉琳被非法取证进而作出不实供述的合理怀疑。

  余建华称,监察委办案人员为了将2015年4月刘志浩帮夏玉琳借款的500万元(刘志浩已2015年12月17日通过其控制的贵阳速度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到余建华控制的贵阳中博贸易有限公司)弄成索贿,要求余建华在口供中增加一句:“老母猪借粗糠,有借无还。”并且办案人员告诉余建华,刘志浩也会配合,因为他们答应了刘志浩不会动他的儿子和妻子,还说夏玉琳也有软肋,不会提出异议的。但由于余建华表示夏玉琳是高级干部,也是刘志浩的领导,其对刘志浩说这句歇后语不合常理和逻辑,于是办案人员便不再要求。

  余建华家属在家中找到的夏玉琳通过刘志浩向余建华借款500万元的借条。受访者提供

  余家华家属根据余建华提供的证据线索从银行打印的刘志浩还款凭证。受访者提供

  因此,难以排除办案人员通过以近亲属合法权益威胁刘志浩、夏玉琳进而获取不实供述的合理怀疑。并且据案卷材料所反映的“行受贿”事实,刘志浩妻子、父亲以及夏玉琳丈夫段某均参与了“受贿”,但几人却安然无恙,也从侧面印证办案人员以近亲属为威胁,与刘志浩、夏玉琳之间达成了“交易”。

  辩护人认为,余建华、刘志浩、夏玉琳存在被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重大合理怀疑。

  04

  被抓已3年企业生存艰难,开发的楼盘无法按时交房

  1月18日的公开庭审未能进行完全部程序,贵阳市云岩区法院表示将另行选择时间进行开庭。

  余建华被抓,除了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名下企业的经营受困。2021年8月,余建华担任法人代表的房开企业--贵阳致尚汇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致尚汇宇)曾向云岩区检察院提交报告,反映该公司的困境。

余建华房开公司获得的荣誉。刘虎摄余建华房开公司获得的荣誉。刘虎摄

  《报告》称,由于致尚汇宇的房地产行业属性,在内部运营管理、职能部门业务办理、银行项目贷款、客户个人贷款、供应商货款支付等各类业务和环节中,都涉及到法人代表余建华的确认和签字。因余建华涉嫌涉案被留置审查,导致致尚汇宇目前运营陷入停顿状态。

  致尚汇宇的正常运营不仅关系到自身,还影响到关联企业六百余名员工的稳定就业,同时也关系到能否顺利按期交付已经销售的几百套住房,以及按进度支付上游材料供应商、基建队伍等相关款项等事项,这其中既有广大消费者,也牵涉到农民工等群体。

  2021年6月30日为项目一期交房日期,但因为余建华不能履职,工程停止,无法交房。几百名客户多次到公司维权,多次向住建等单位投诉维权。由于迟迟不能交房,有购房的业主多次站在新建小区的楼顶以跳楼相威胁,给开发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余建华公司开发的楼盘。刘虎摄 余建华公司开发的楼盘。刘虎摄

  《报告》恳请检察院能考虑余建华取保候审,让企业法人余建华能够行使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职权职能,使致尚汇宇能够正常经营下去,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确保供应商和施工队伍的合法权益,不给当地社会经济增添不稳定因素。

  取保申请并没有结果。一晃三年过去了,虽然公司老板不在,员工们还是在坚守。笔者在该公司位于清镇市的楼盘看到,项目主体已经完工,只剩下小区内部环境的打造。售楼部里,员工们依然在坚守岗位,看到来客,主动介绍楼盘情况。只是在和员工们的交流中,能够感受到一份凄然。

  余建华公司的一位高管称,余建华被长期羁押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高达数亿元,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企业面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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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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