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25日电 因信息披露、三会运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迪威迅)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网站25日连续公布三则监管措施公告,均与迪威迅相关。
深圳证监局指出,经查,迪威迅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7年12月,迪威迅存在以投资意向款形式提供资金给大股东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策恒兴)使用的情形。迪威迅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迪威迅部分参会董事未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签字;部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未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相关董事在讨论其个人薪酬时未回避表决。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迪威迅存在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未按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迪威迅未对长期未收回资金采取有效措施,未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即支付大额保证金,存在资金管理不到位、资金支出不够审慎等问题。
上述问题反映出迪威迅在信息披露、三会运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2022年8月20日,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迪威迅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同时,因迪威迅以投资意向款形式提供资金给安策恒兴使用,且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深圳证监局认为,作为迪威迅大股东,安策恒兴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安策恒兴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要求安策恒兴及时全额偿还非经营性往来本息,并积极配合迪威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样因为上述问题,深圳证监局对季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指出,作为迪威迅和安策恒兴的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官网资料显示,迪威迅于2001年9月在深圳成立,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283万元,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原主要从事软件服务、智慧城市及智慧园区建设等业务,现转向行业解决方案、软件开发、IDC服务、数据传输、算力、数据采集分析、智慧应用运营等轻资产、快周转、高增长天花板的业务体系。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季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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