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8月25日讯(记者 徐川)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4个月后,《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落地。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同为六章,但新增了5条规定,依次为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理财产品投资账户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和流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要共同推动理财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长效机制。一是要求理财公司内控职能部门至少每年组织内控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二是要求理财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年开展内控审计评估,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共同推动理财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长效机制。
据了解,《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理财公司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逐项对照《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内控自评报告。
投资者“一人一户” 销售资金须独立管控
在销售管理方面,《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在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并在核实其真实性的基础上,为每位投资者开立独立唯一的理财账户,并严格隔离销售结算资金与其他资金。
其次,如果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出现了理财产品赎回、分红及认(申)购不成功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入投资者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无法退回原银行账户的,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验证投资者身份和意愿后,将上述款项退回投资者指定的其他同名账户。
“建立销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用途,客户资金要与理财公司自有资金彻底隔断,使资金流动更加清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防控风险,保护客户的投资权益。”有银行理财从业人士表示。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理财资金归集、收付和划转等全部流程需通过银行账户及银行清算结算渠道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等银保监会认可平台进行。
《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2年上)》专栏指出,作为连通代销机构与理财产品发行人的关键渠道,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可为理财产品发行人特别是理财公司匹配优质的代销机构,也可为开展代销业务的机构提供一次接入多家理财公司的服务。
完善投资账户管理 资金投向与比例均须做到合规
对于投资管理,《办法》新增规定要求,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投资账户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不同理财产品分别设置相关投资账户,并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确保独立、清晰与完整。
同时对于理财资金投向,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证资金投向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办法》将资金比例也纳入其中,即资金投向与比例均须做到合规。
此前,在监管部门披露的首批银行理财“罚单”中,中银、光大两家银行理财公司的个别理财产品的集中度比例超出规定上限,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于“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
“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标、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等问题,主要是影响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稳健性。”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此前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和稳健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明确风险准备金管理操作
记者注意到,对于资管机构风险准备金的设置由来已久。在“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了资管机构应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自公司获批开业后,便依据‘资管新规’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定期将变动情况汇报至监管部门,但对于这笔资金应如何使用、如何管理,此前未有明确规定。”有银行理财行业人士介绍说。
《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属于特定用途资金,理财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此外,对于风险准备金的管理细节,《办法》亦明确,理财公司可将其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合计余额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的10%。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次对于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参考证监会对于基金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方式,解决了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如何进行账户管理、如何开展投资管理等问题。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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