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监事赵龙收警示函 超计划上限减持信披违规

上能电气监事赵龙收警示函 超计划上限减持信披违规
2021年12月02日 17:35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上能电气监事赵龙收警示函 超计划上限减持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截至2021年7月19日,赵龙作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300827.SZ)时任监事,持有公司股份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73%。2021年7月19日,公司披露赵龙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万股。2021年8月31日和9月1日,赵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能电气90万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18万股,赵龙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赵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赵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赵龙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827)是一家专注于电力电子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深耕电力电子电能变换和控制领域,为用户提供光伏并网逆变、储能双向变流、电能质量治理等解决方案和系统集成,打造高效、安全、经济、绿色的电力能源。

  赵龙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2日担任上能电气监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赵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龙:

  经查,截至2021年7月19日,你作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公司)时任监事,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3%。2021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你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20,000股。2021年8月31日和9月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能电气900,000股,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180,000股,你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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