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冲上热搜!某大行分行误付假币给客户!刚刚,央行公告:处罚3万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你从银行取到过假币吗?近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因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被罚3万元。
据央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存在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
这一消息瞬即引发网友热议:
并冲上热搜榜:
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成立于1985年3月15日,该行曾因“贷后监督不力、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被罚款20万元。
此前已有类似案例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这其实不是银行首次因操作失误收取和支付假币行为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官方网站显示,今年6月18日,一份文号为“(合银)罚字〔20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华源营业所(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委托中国邮政合肥市分公司代理营业机构)未能准确鉴别货币真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处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华源营业所被罚
另外,今年6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因“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等,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4.7万元。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被罚
(21金融圈综合央行公告、中新经纬等)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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