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年12月05日 05:3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解明海先生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解明海:

  你作为志邦家居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为督促你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中国让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解明海先生接受安徽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窗口期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将及时按要求参加培训。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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