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未来还将推动地方立法
作者: 段思宇
[ 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 ]
这个经济大省正式宣布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意味着,浙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有法律业资深从业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内容上看,浙江发布的《工作指引》在财产核查方面有所突破,其中单列一章对资产核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资产核查方法列举了17项之多,提升了法律的可执行性。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浙江之前,深圳也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并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在不少人士看来,深圳、浙江在个人破产制度领域的积极探索将进一步加快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步伐。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据介绍,浙江发布的《工作指引》就提出了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三条基本原则,并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比如,提出针对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诚信债务人,人民法院可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并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予以相关费用补贴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表示,《工作指引》旨在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具体如何甄别,徐建新称,主要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由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既给债务人免除债务的机会、保证其基本生存所需,激发其经济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应的防止逃废债措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利益。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工作指引》,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债务人在申请时,需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债权人清册、债务方面的证据、收入和支出的证据、诚信承诺书以及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并现场签名。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工作指引》明确,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同时,《工作指引》还表示,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工作指引》提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同时,管理人可采取询问、查询、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其中债务人居住地及存放个人财产情况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上海预期律师事务所主任危龙斌律师对记者表示,从本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作指引》来看,在资产核查方面有所突破,单列一章对资产核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的资产核查方法列举了17项之多,提升了法律可执行性; 另对“恶意逃废债”加大了刑事责任的追究指引,扩展到“管理人”等,对规制整个流程参与人的责任有现实意义。
“整体来看,浙江发布的指引比较全面,特别是在财产核查方面,为实际情况的开展提供了参考方式,可以说也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一位资深律师从业者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而在《工作指引》发布后,据介绍,浙江接下来将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另一方面,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同时,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多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自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一年多以来,多地正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在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记者注意到,从2018年底起,浙江省内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便逐步开展,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彼时“214万元债务只需还3.2万元”的判决备受关注。
记者还了解到,截至2020年9月30日,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其中台州137件,占比过半;温州56件,丽水41件。全省共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47件,其中台州80件,温州、丽水各33件,绍兴1件。
在债务及清偿方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
除了浙江外,此前深圳探索建设个人破产制度也有所行动。今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被视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明确,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随后在11月9日,最高法院还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深圳要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并且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可以看到,从深圳到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范围正不断加大,未来在全国推广值得期待。但还需注意的是,全面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仍有挑战。危龙斌就对记者表示,就司法成本而言,仍未有新的解决机制,参考《企业破产法》的实际落地执行情况来看,司法成本的居高不下,还是法律全面有效运行的一大障碍之一。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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