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重复参保者高峰时达1亿 三部门发文要求清理

医保重复参保者高峰时达1亿 三部门发文要求清理
2020年09月14日 01:51 第一财经

  医保重复参保者高峰时达1亿 三部门发文要求清理

  作者: 郭晋晖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这也让医保重复参保的问题再次浮出了水面。

  虽然从参保总人数上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医保全覆盖,但若剔除大量重复参保人群,尚未实现“应保尽保”。

  有权威人士曾于十年前估算,我国医保的重复参保者高达1亿人。近年来重复参保的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地区保持在10%以上。人社部下属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有大约7.8%的人存在重复参保、13.1%的人应保未保。

  为什么会有重复参保者?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谭中和在今年第1期《中国医疗保险》上撰文称,总结各地发生的重复参保,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分别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些地方尚未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二是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一个制度内,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调研发现,重复参保问题发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动人员占多数。

  清华大学医疗服务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藏宜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称,农民工和外出务工人员极易重复参保,常见情况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到城镇打工后又参加了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一方面给参保人增加了负担,要交多份保费;另一方面医保难以精准掌握参保人的情况,不便于管理。

  由于城乡居民医保涉及到了财政补贴,财政部也是此次《指导意见》的发文单位之一。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重复参保也导致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国家医保局在政策解读中提出,人口流动和就业形态多样化对参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频繁流动,新就业形态不断增加,参保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就业发展新变化,为重点人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好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那么谁是漏保者?《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参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13540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统计数据中存在一定数量的重复参保,以及断保后未及时统计等情况,这导致的“应保未保”人群数量,无法在统计数字上显现出来。

  谭中和的调查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应保未保人群的比例为13.08%,主要来自于以下人群:流动人口、平台经济下的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其中流动人口仍然是漏报的重点,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保险制度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信息系统的全国统一,使得难以从制度上直接排除应保未保和重复参保。同时,分级管理的财政补贴制度也影响了医疗保险人群全覆盖,绝大多数流动人口难以在流入地参保。

  《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重复参保的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规定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的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廖藏宜认为,医保制度存在参保登记各地标准不一的情况,《指导意见》对医保的全民参保登记做了规范化指导,目的是为了自上而下实现制度的标准化。

  随着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以及医保电子凭证的广泛推广,医保信息化建设的提速也为消除重复参保创造了条件。《指导意见》提出,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参保功能模块,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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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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