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04月15日 06:32 证券日报

原标题: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康医疗

  股票代码:00221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1号楼A-5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二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自阙文彬先生在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之日(2020年4月15日)起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八、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企汇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郭宇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1、中企汇联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2、中企汇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中企汇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郭宇超。除中企汇联控制的核心企业外,郭宇超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主要业务情况

  中企汇联成立于2015年06月23日,公司主营业务为产业导入、产业投资及并购基金。

  2、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中企汇联最近三年的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企汇联最近5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企汇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企汇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中企汇联成立于2015年6月23日,孙战为其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7年5月4日,孙战将其持有的中企汇联全部股权转让给芦桐、尤文娟、李亚珊三人。

  2018年6月5日,芦桐、尤文娟、李亚珊三人将其持有的中企汇联全部股权转让给郭宇超,同时郭宇超、张雪芹对中企汇联进行了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郭宇超持股70%,张雪芹持股30%,郭宇超成为中企汇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取得目标股份的表决权,将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积极解决上市公司债务,增强业务拓展能力,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程序

  2020年3月30日,中企汇联已履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2020年3月30日,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签署了《合作协议》。2020年4月13日,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签署了《补充协议》。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及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企汇联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企汇联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对恒康医疗557,685,313股普通股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等权利,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29.90%,将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中企汇联实际控制人郭宇超将成为恒康医疗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方式进行。

  2020年3月30日,中企汇联与阙文彬先生签署了《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2020年4月13日,中企汇联与阙文彬先生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中企汇联接受阙文彬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上述对应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30日,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2020年4月13日,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人):阙文彬

  乙方(受托人):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条 表决权的委托

  1.阙文彬先生在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之日(2020年4月15日),将其持有的约占恒康医疗总股本29.90%的股份即557,685,313股(以下简称“委托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置股份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中企汇联(或称“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同意无偿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

  2.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恒康医疗公司章程,以阙文彬先生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提议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2)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除阙文彬先生提名的一名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4)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乙方有权依照乙方的意思自行决定,无需甲方再就具体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表决涉及如下事项的,乙方需得到甲方另行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乙方对下列事项不享有投票权:

  a)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对外转让、处置事宜;

  b)上市公司新增对外借款或者对除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措施;

  3.受托人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除本协议已作特别约定外,其他事项无需取得阙文彬先生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与债务处置相关事项需阙文彬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阙文彬先生应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4.在本协议签署后,如因恒康医疗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阙文彬增加恒康医疗股份的,受托股份因上述事项而相应增加的表决权,也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受托人行使。

  5.受托人可以转授权,但需阙文彬先生另行书面同意。受托人转委托的第三人享有本协议本条项下受托人的权利。

  6.为便于受托人行使本条项下权利,阙文彬先生协助、配合受托人行使权利,协助受托人与恒康医疗其他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沟通、协商。

  7.本协议存续期间,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36个月)。届时若受托人、阙文彬先生协商一致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8.阙文彬先生保证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可以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且在委托期限内不存在任何障碍或限制。

  9.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受到或者潜在受到限制的情形。

  10.受托人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恒康医疗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权利。

  第二条 债务处置

  鉴于阙文彬先生、恒康医疗所负债务金额庞大,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协助阙文彬、恒康医疗进行债务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受让债权人相关债权、债权人以相关债权认购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设立基金的基金份额、乙方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约定等,处置结果以不会对本协议约定的后续合作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为目标。

  乙方争取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阙文彬、恒康医疗所负债务的处置工作,如因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乙方开展相关工作的进度受到延迟,则上述约定期限须相应顺延;如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因乙方不可控因素导致部分债务未达成处置合意,不视为乙方违约。

  在债务处置过程中,如相关事项需阙文彬先生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配合工作的,阙文彬先生应按照受托人书面通知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资产重整

  乙方将充分调动相关战略资源,对阙文彬先生所负债务及资产实施重整,并致力于推动恒康医疗的债务处置及后续经营。

  上述事项的落实须依据法律法规及恒康医疗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由各参与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第五条 有关表决权委托的终止

  1.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如下行为或者事项,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投票权委托,即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所述股份对应之表决权:

  1.1.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投票权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的;

  1.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债权处置事宜;

  1.3.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利用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影响力从事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当行为(以有权机关认定为准),可能对乙方及其关联方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接受甲方的投票权委托,即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所述股份对应之表决权。

  第七条 保密和排他性条款

  1.除非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除外)透露或传达。一方如有违反,应向其他方承担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及其亲属、甲方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等在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事项或相关事项寻求合作或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要约,或同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或意向性约定。

  第八条 免责条款

  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享有以下免责条款:

  1.如发生对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或重大变故(不论属于自然灾害或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乙方在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依法合规行使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如相关决策在实施前已经甲方同意,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因阙文彬先生的股票被法院拍卖、被质押权人转让等表决权行使障碍或限制的情形,乙方可终止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其它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36个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阙文彬先生持有恒康医疗792,509,999股股份,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42.49%,其中质押股份为790,557,230股,占其持有的恒康医疗A股股票总数的99.75%;冻结股份为792,509,999股,占其持有的恒康医疗A股股票总数的100%。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恒康医疗股份为557,685,313股,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29.90%,其中质押股份为557,685,313股,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29.90%;冻结股份为557,685,313股,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29.9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投票权委托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根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接受表决权委托,生效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次因表决权委托产生的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后的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未来如果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在适当时机为其拓展新的业务,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未来如果有关于上市公司重组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在适当时机进行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重组,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拟进行上市公司章程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拟进行相关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拟推进该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做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开,具 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继续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承诺人将继续维护恒康医疗的独立性,保证恒康医疗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康医疗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二、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进一步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若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与恒康医疗存在同业竞争,则在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恒康医疗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按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将采取对外出售给第三方或经双方协议确定的其他方式,消除与恒康医疗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并且承诺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合作伙伴或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安排中不包含限制或禁止相关企业资产或业务注入恒康医疗的条款。

  2、若恒康医疗有意出售所持与本承诺人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股权,本企业将支持恒康医疗解决同业竞争的各项措施,承诺将保证本企业无条件在相关表决中投赞成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恒康医疗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方式,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恒康医疗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等方式,从事与恒康医疗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4、未来本企业获得与恒康医疗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将立即通知恒康医疗,优先提供给恒康医疗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恒康医疗的条件。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恒康医疗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恒康医疗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恒康医疗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企业在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相关解决措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交易往来。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方及本方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与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

  (2)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 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

  (4)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 从事任何损害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为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6)就本方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康医疗及其子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恒康医疗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恒康医疗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7)本方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且本方作为恒康医疗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康医疗造成损失,本方将向恒康医疗作出赔偿。”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恒康医疗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中企汇联成立于2015年6月23日,根据北京中诺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诺宜华审字号[2018]第B-373号”、北京双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双斗审字[2019]第G17065号”、北京永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永坤审字[2020]第A-226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企汇联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雪芹

  2020年4月1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何春梅

  财务顾问主办人 :

  郝岩                  邓璐

  财务顾问协办人:

  薛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

  5、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7、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恒康医疗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1)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雪芹

  2020年4月1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雪芹

  2020年4月14日

恒康医疗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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