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转私”业务的洗钱风险对策

银行“公转私”业务的洗钱风险对策
2019年11月27日 03:42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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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公转私”业务的洗钱风险对策

  作者: 刘士龙

  银行“公转私”业务是指资金由公司账户直接转汇到私人账户,公司会发生“公转私”业务的理由,多是发放个人薪资或奖金,但常见个人股东为了逃避20%税率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改以向公司借款达到真实的利润分配目的,因此银行在面对以“股东往来”名义,将资金由公司账户转汇到股东个人账户时,对已盈利的公司要特别注意,有没有存在涉嫌避税的风险。

  另外,也有企业因为不想缴纳增值税,请付款方公司配合,将原本要汇到公司账户的货款,改付到老板自己或指定的个人账户名下,类似这些“公转私”所引发的避税、逃漏税甚至后续的洗钱、地下钱庄、信用卡套现等问题,都证明了“公转私”业务已成为不法分子或违法活动将资金漂白洗清的重要渠道,再加上近几年银行大力推展网络银行。不法分子只要利用之前本专栏曾分析过的空壳公司,配合开通网银功能,通过公转私汇款操作,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后提现,借以逃避主管机关的监管,将为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洗钱与合规风险。

  人民银行对公转私业务的监管,首先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角度出发,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特别要求金融机构重视公转私业务可能存在的大额和可疑支付问题,当日公转私汇款单笔或累计交易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以及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都属于金融机构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范围之中。

  2018年人民银行对公转私业务的整治又进一步升级,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中,明确银行应加强公转私业务的管理,要求银行根据企业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衡量标准,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一旦超出限额,企业就须向银行出具相关凭据等证明付款用途的文件,否则银行应拒绝办理公转私业务。

  正如前面所分析,不法分子偏好使用通过公转私加上网上支付进行洗钱,因为公转私的网上支付业务,很难辨别客户真实身份,加上网上银行的准入门槛低,开立结算账户只须提交基本工商数据即可,在门槛不高情况下,导致就算公转私业务符合可疑交易行为,也被列入人工关注范围,但常常无法引起银行反洗钱系统的预警。

  另一方面,基于不同银行对公转私网上支付业务的风险偏好不同,造成银行对待公转私业务的态度并不一致,有银行按照客户风险等级设置“公转私”的网上限额,或是通过收取费用垫高“公转私”汇款成本,借此达到限制“公转私”笔数的目的,但也有银行对客户使用网银公转私转账没有限额,甚至汇款手续费还全免,但不论如何,银行对公转私的网上支付业务,都须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风险管控。

  第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力度(KYC)。当发现有人控制多个单位账户时,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开户前,就要重点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授权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识别工作,辨别是否存在一人开立多个单位账户的情形。

  第二,针对客户不同风险等级设定不同的网银转账限额。银行可以根据二八法则,把风险控管资源投入在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客户“公转私”交易上,对频繁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的“公转私”交易,应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例如重新识别交易主体身份,并于下次交易发生时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材料,以证实交易背景的真实与合理性。

  第三,强化“公转私”网银交易内控制度的规范操作。银行应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机制,重点关注“公转私”现象,必要时报送可疑交易,特别是在人民银行2016年261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后,银行须针对企业做好法人代表的面签工作,并留存视频和音频资料,对资产规模不清楚的法人须审慎开通网银,对于存疑的企业应当果断拒绝开户。

  从2011年重庆市公安局破获地下钱庄非法洗钱560亿元案件,可以证明公转私业务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巨大,不法分子先利用在重庆注册的空壳公司,设立20多个对公账户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后,通过广东深圳一带的共谋团伙“招揽业务”,将这些招揽来的不法资金先转入重庆空壳公司的20多个对公账户中,再将资金通过“公转私”途径转入数百个个人账户里,最后再转入指定的个人账户,达到将不法所得漂白洗净的目的。

  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应建立起严格监管防线,先加强对公账户管理,特别是对资金交易频繁、金额较大,过渡性质明显、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的对公账户,进行全面严格分析和筛查;其次,对于已无法联系的客户,如果客户资金交易方式多依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方式,而资金交易又严重异常,比如交易时间是全天候的24小时,甚至以凌晨和半夜为主要交易时间,都应考虑上报可疑交易;最后是强化“公转私”业务监测,通过分析资金收付频率、流向及金额,还有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抓取出“公转私”业务异常的客户信息,都可减少银行“公转私”业务被用于洗钱或其他不法活动的几率。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

责任编辑:覃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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