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2019年11月20日 01:2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新起诉,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

  ●涉案的金额:46,262,505.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均未实质判决,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系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开展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国贸公司的交易相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国贸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详情请见编号:2019临-05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8日,国贸公司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初151号之一和(2019)湘03民初1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由于国贸公司账户被冻结未能及时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认为国贸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述两个案件的剩余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2019年11月19日,国贸公司就上述两个案件在湖南省湘潭市中级法院对相关案件重新提起诉讼,并已经交纳上述两个案件的相关诉讼费。现将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湘电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收到法院裁定撤回起诉案件合计金额为:46,262,505.24元,案件明细如下:

  ■

  2、湘电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案件,合计金额为:46,262,505元,案件明细如下:

  ■

  3、本次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序号1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1。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6869.278吨,合同总金额为37,094,101.2元人民币。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5,965,870.8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5,965,870.8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的受益人为被告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3)项下的款项25,965,870.8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件序号2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 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19XL-XD041002。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4698.295吨,合同总金额为25,370,793元人民币。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4月29日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180天国内信用证,价值为20,296,634.4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3日,原告前往指定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仓库没有存放相应的货物。原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报案,经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初步落实,被告从未实际交付货物。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控股股东陈力钧等人因合同诈骗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受理。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原告价值20,296,634.4元的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且本案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例外情形。

  (4)诉讼请求:

  ①请求终止支付原告向第三人开具的受益人为被告的信用证(信用证号码:08801DL1900004)项下的款项20,296,634.4元;

  ②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均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用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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