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0月24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有关股权质押解除及股权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1.阳光集团将原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无限售流通股15,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1%,于2019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2.本次解除质押后,阳光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77,974,23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8%,其中已质押股份为2,7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5.1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1%。
3.本次解除质押后,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丽芬女士、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62,104,23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52%,合并已质押股份364,33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4.8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43%。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阳光集团以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5,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41%)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9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五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光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77,974,23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8%,其中已质押股份为17,7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45%,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3%。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丽芬女士、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62,104,23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52%,合并已质押股份514,33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1.5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84%。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其他情况
1、质押目的
阳光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2、资金偿还安排
阳光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资金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
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出现平仓风险,阳光集团将采取包括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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