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05:3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9年10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征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22270842767,募集资金用途: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办理该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经表决,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与开户银行、承销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1、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新闸支行

  2、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上述账户用于公司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6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

  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为方便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5)。

  一、 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2019年10月24日,公司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22270842767,募集资金用途: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办理了该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二、 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1、开户名称: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

  账号:1154100000005809

  2、开户名称: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账号:1001210000001208

  上述账户用于公司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上述账户专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公司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47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78.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4,965.5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金额965.54万元,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金额为34,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5)、《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

  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和2019年10月24日,公司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新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210000001208。截至2019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文颖、杨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2019 年 10 月 24日,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54100000005809。截至2019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9856.2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铝材精加工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文颖、杨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新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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