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年09月28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3)。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继。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8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

  注:1、含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1,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中信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00090557745,截止2019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526.52元。甲方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宋怡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含本数)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失效。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800802977,截止2019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9,093.30元。甲方保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分公司网络终端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适应工业4.0扩容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宋怡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含本数),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加盖与本协议丙方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0、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及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50168570000001525,截至2019年8月9日,专户余额为198,851.56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ICT产品工业4.0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2019年8月9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宋怡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书面授权书。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含本数)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乙方仅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内容完成相应行为,对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资金使用用途等内容不作审核或监管。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浙江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剑桥科技 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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