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09月28日 05:2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09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苏0114民初5358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0):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法院”)案号为(2018)苏0114民初5358号关于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特威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公司已于2019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7),具体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中院”)提起了上诉。

  本案的二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8):江苏中院驳回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财务部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雨花台法院划转470万元,公司初步判断为伊斯特威尔公司向雨花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对方申请强制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进展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该案件导致公司需承担违约金及利息等的损失。因公司未收到相关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已被冻结的公司持有的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及公司其他资产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09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于2019年4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2019)浙05民初6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9):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仁智股份、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麦鼎”)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上述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由湖州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仁智股份在答辩期间向湖州中院提出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申请。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同意移送。被告中经公司、德清麦鼎未应诉答辩。

  经湖州中院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案件。被告仁智股份已先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返还请求权之诉,该院已于2018年10月18日先予立案受理。现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两起纠纷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本案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亦符合当事人意愿。因该案已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为宜。被告仁智股份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浙05民初61号之三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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