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9年8月8日披露《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发行可转债的保荐工作及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国泰君安、中国工商银行本溪市分行本钢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19年8月7日,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银行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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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冷轧高强钢改造工程、三冷轧厂热镀锌生产线工程、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进军、陈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叁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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