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9年08月24日 05:3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本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涉案金额1,436.71万元。经审理,重庆仲裁委裁决开发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1,221.20万元,余款2,155,603.32元按约定进度支付。目前本公司已收回本项目全部款项,本案结案。

  (二)与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海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38.4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天之海公司向本公司退还质保金128.66万元和59.90万元、支付工程款855.45万元及利息。目前本公司已累计收款1,421.21万元。本案结案。

  (三)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12月,本公司与永合实业、劲力房产达成合意,三方同意将相互之间的两起案件合并处理,并签订《和解协议》: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全部了结;永合实业、劲力房产还需向本公司支付700.00万元的款项。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四)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赔)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诉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46.47万元。2018年9月,高新区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本公司向成都高新区法院申请撤诉。2019年6月,高新区法院作出(2017)川0191民初14297号民事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五)与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14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因合同纠纷,将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白黄高速”)诉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49.2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蒲白黄高速向交建集团返还信誉保证金1,000.00万元,并支付同期资金占用利息。目前交建集团已累计收款1,041.27万元,本案结案。

  (六)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晟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54.59万元。本案一审、二审均驳回三建公司诉求。2018年5月,三建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8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申1585号民事裁定:驳回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结案。

  (七)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22.71万元。2017年11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终8号调解书:经品迭后,两江房产欠付七建公司工程款2,471.49万元,分4期支付1,526.49万元,余款945.00万元的支付由双方在具有非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中另行约定。目前七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八)与任卫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任卫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2019年3月,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14490号民事调解书:1.七建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前向任卫华支付工程款193.93万元;2.莱美药业退还任卫华质保金402.67万元;3.任卫华放弃其他诉求。目前七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九)与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鼎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4.92万元。北碚区法院一审判决红鼎公司向七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10.10万元及利息。七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七建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十)与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元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涉案金额3,715.23万元。审理期间,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达成和解,遂向广元仲裁委撤回仲裁申请。2019年6月,广元仲裁委作出(2018)广仲撤字第36号决定:撤销本案。本案结案。

  (十一)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第三人郭继林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37.58万元。2019年3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281民初12295号民事调解书:1.住建公司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尚欠郭继林除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未付质保金外的工程款按550.00万元计算,郭继林已将此款债权转让给兴厦公司,由住建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前直接向兴厦公司支付;2.住建公司、兴厦公司、郭继林之间就江阴锦绣天成工程、无锡世界城工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目前住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十二)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8月,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0.00万元。审理期间,家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2019年5月,遵义市中院作出(2018)黔03民初312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家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十三)与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月,重庆皇嘉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重庆河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蒙昌海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港航”)列为第三人,涉案金额1,089.04万元。审理期间,皇嘉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水利港航的起诉。2019年6月,丰都县法院作出(2018)渝0230民初5302-1号民事裁定:准许皇嘉公司撤回对水利港航的起诉。本案结案。

  (十四)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7月,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公司”)因买卖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43.00万元。2019年4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1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本公司向淮矿公司偿还货款2,270.54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5月15的违约金、银行承兑汇票贴息2,381.82万元,并向淮矿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驳回其他诉求。目前本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2019年7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执887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十五)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南充市嘉陵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嘉陵规划局”)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64.64万元。2018年11月,南充市中院作出(2018)川13民初8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公司已就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另行提起诉讼,本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可在另一案件中一并主张权利予以解决,驳回本公司的起诉。本案结案。

  (十六)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环保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25.54万元。2019年2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重庆市高院作出(2019)渝民终492号民事判决:认为本公司主张的因荣新环保公司超期完成设计方案,建筑材料上涨的风险应由荣新环保公司承担的问题,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对对方造成损失,属于违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查范围,故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结案。

  (十七)与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业职业学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68.43万元。2019年1月,渝北区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1599号民事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9)渝01民终2307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工业职业学院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172.73万元;3.支付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利息;4.驳回其他诉求。目前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十八)与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航”)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31.29万元。2019年6月,江汉区法院作出(2017)鄂01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1.武汉长航支付工程欠款810.45万元;2.本公司支付未移交车辆费用20.50万元;3.驳回其他本诉、反诉请求。本公司与武汉长航均不服该判决,已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十九)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家祠堂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78.92万元。2019年3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135号民事判决:1.毕节博泰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4,287.09万元及利息;2.天厦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4,042.4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求。4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13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判决第一项补正为:毕节博泰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6,762.38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十)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碧阳湖2号地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中京博泰、天厦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15.76万元。2019年3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136号民事判决:1.毕节博泰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742.47万元及利息;2.天厦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本公司其他诉求。4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民初13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判决第一项补正为:毕节博泰支付工程款7,182.33万元及利息;第二项补正为:天厦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4,042.4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十一)与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8年4月,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捷钢结构”)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59.57万元。2018年11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驳回强捷钢结构的诉讼请求。强捷钢结构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贵州省高院作出(2019)黔民终24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重审审理中。

  (二十二)与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17年7月,中为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为国际”)因服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6.00万元。安顺市中院一审判决交建集团向中为国际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1,056.00万元及违约金。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4月,安顺市中院作出(2018)黔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向中为国际支付居间服务费350.00万元;2.驳回中为国际其他诉求。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已分别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二十三)与遂宁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遂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遂宁市中心医院,涉案金额19,318.62万元。2018年12月,遂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遂仲字第83号裁决书:1.遂宁市中心医院给付二建公司工程款2,034.76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536.51万元;3.给付补偿费2.70万元;4.给付2014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利息损失744.37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284.63万元。2019年1月,二建公司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遂宁仲裁委作出(2017)遂仲字第83-1号补正裁决书:1.遂宁市中心医院给付二建公司工程款1,770.66万元;2.给付附加工作费536.51万元;3.给付补偿费2.7万元;4.给付2014年1月25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等费用利息损失683.50万元;5.赔偿索赔损失284.63万元。本案执行中。

  (二十四)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6月,勇拓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752.15万元。2019年5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24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

  (二十五)与吴庭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7月,吴庭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00.00万元。2019年6月,威海市中院作出(2018)鲁10民初17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待生效。

  (二十六)与仵家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仵家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2.34万元。2018年6月,永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仵兆庆、仵家驹在继承王慧敏的遗产范围内对三建公司垫付的3,032.3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仵家驹对三建公司垫付的1,203.1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三建公司已向永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七)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74.04万元。诉讼期间东合房产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494.21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东合房产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382.97万元并分段计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万元并计息,四建公司向东合房产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19年4月,四建公司已向广元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元市中院将本案移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行,朝天区法院已受理。

  (二十八)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7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5.68万元。审理期间,四建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工程款1,628.21万元并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变更后涉案金额为1,628.21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二十九)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9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蓥晟公司”),涉案金额1,186.34万元。仲裁审理期间,蓥晟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994.37万元。2019年6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8)渝仲字第2348号裁决书:1.蓥晟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89.98万元;2.四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支付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共计16.70万元;5.驳回四建公司其他请求;6.驳回蓥晟公司全部仲裁反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挡墙工程)

  2016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380.36万元。2018年5月,巴南区法院作出(2018)渝0113民初25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4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住宅桩挡墙工程施工合同》;2.帝烨公司向七建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0万元;3.驳回七建公司其他诉求;4.驳回帝烨公司反诉请求。帝烨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三十一)与黄鑫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黄鑫,涉案金额1,607.90万元。仲裁审理期间,七建公司将仲裁请求变更为:1.支付工程款2,463.96万元;2.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3日为164.05万元;3.支付律师费8.00万元;4.承担仲裁费。变更后涉案金额2,636.01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三十二)与王江、李志华合同纠纷

  2019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合同纠纷,将王江、李志华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4.53万元。2019年6月,九龙坡法院作出(2019)渝0107民初6059号民事调解书:1.截止2018年6月1日,王江欠七建公司借款本金848.01万元及利息210.04万元,共计1,058.05万元,此款由王江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七建;2.李志华对王江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待履行。

  (三十三)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694.46万元。一审判决解除八建公司与无极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无极公司向八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6,170.98万元及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9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八建公司在工程款16,170.98万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帆公司对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八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四)与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海龙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2,297.89万元。2019年4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8)渝0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认为八建公司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向海龙公司追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驳回八建公司诉讼请求。八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三十五)与重庆雾都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雾都宾馆,涉案金额2,044.61万元。2019年6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8)渝仲字第2745号裁决书:1.雾都宾馆向九建公司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749.81万元;2.支付融资利息,包括已付工程款部分的融资利息183.67万元和未付工程款部分的融资利息;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包括已付工程款部分的逾期利息367.34万元和未付工程款部分的逾期利息;4.支付律师代理费36.00万元;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六)与蔡炳燃、沈正会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蔡炳燃、沈正会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690.54万元。2018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6渝0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驳回住建公司诉讼请求。住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三十七)与梁元兴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合同纠纷,将梁元兴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0.00万元。2018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梁元兴支付市政交通项目建设资金1,574.50万元;驳回市政交通其他诉求。现该判决已生效,市政交通已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十八)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71.18万元。河口县政府反诉金额4,100.00万元。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1.河口县政府向城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911.71万元;2.支付欠付款利息740.80万元及以911.7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诉求;4.驳回河口县政府的反诉诉求。城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67号民事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1、2、4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3项;3.河口县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城建集团支付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4.驳回城建集团其他本诉请求。本案待执行。

  (三十九)与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6月,重庆豪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张朝均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91.69万元。2019年7月,璧山区法院作出(2018)渝0120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1.城建集团向豪坤劳务支付工程款875.99万元,至2018年5月24日止欠付工程款利息639.27万元,合计1,515.26万元;2.支付保证金违约的利息10.00万元;3.支付其他款项100.00万元(原告在施工中为被告垫付);4.支付利息;5.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城建集团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与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9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恒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耀实业”)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4.58万元。2019年6月,九龙坡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21753号民事判决:1.恒耀实业向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款1,216.88万元、项目保证金50.00万元,并以897.0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驳回市政二公司其他诉求。恒耀实业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一)与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0,448.75万元及利息,合计涉案金额13,414.86万元。2019年5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7)渝05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认为三建公司要求融华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条件尚未成就,驳回三建公司诉求。三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二)与比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魏万林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比如县齐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鑫公司”)、魏万林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515.51万元。2019年5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9)渝05民初410号调解书:1.三方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2月27日二被告差欠九建公司货款本金2,070.08万元,违约金、加价款和资金占用费2,445.43万元;2.支付方式及其他约定详见调解书。二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九建公司已向重庆市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十三)与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利息)

  2019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杰公司”)诉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22.00万元。2019年4月,水城县法院作出(2019)黔022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驳回十一建公司诉求。十一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

  (四十四)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渝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远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和鑫公司”)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13.1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判决睿和鑫公司向渝远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等合计1393.68万元。睿和鑫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渝远公司已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开发公司”),涉案金额3,501.45万元。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工程款3,497.93万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费;(3)支付保全费3.52万元;(4)承担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0月,本公司与新城开发公司就渝南分流道巴南段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任务,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8月14日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随后完成结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新城开发公司尚欠本公司工程款未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本公司依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3.本案进展

  2019年7月,重庆仲裁委作出(2019)渝仲字第881号裁决书:1.新城开发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3,497.9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万元;3.支付保全担保费3.52万元、保全费0.5万元。本案待执行。

  (二)与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云南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云南永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矗劳务”)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922.0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返还超付工程款5,783.63万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138.37万元;(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3月,云南分公司与永矗劳务签订《昆明市五腊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14#地块I标段劳务合同》。工程结束后,永矗劳务于2018年7月11日出具结算书2份,分别对合同内外工程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据此,云南分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云南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地产公司”),涉案金额5,160.00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欠款5,1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承担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本公司与盛隆地产公司签订《云南楚雄州禄丰县洪博财富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合同内容。因盛隆地产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8年10月10日本公司、盛隆地产公司、城南建工三方签订《禄丰洪博·财富中心解除合同协议书》。至今,盛隆地产公司未按解除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清偿欠款5,160.00万元,故本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四)与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沧州永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岐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499.08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3,161.37万元;(2)支付逾期利息337.71万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永岐劳务与交建集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永岐劳务诉称其按期按量如期竣工,案涉工程已通车,但交建集团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五)与陕西桂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陕西桂花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花公司”)因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925.5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赔偿库区弃渣清理费2,963.70万元;(2)赔偿弃渣清理期间的停电损失961.80万元;(3)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设所需,桂花公司与交建集团签订《道路、桥梁租赁合同》。桂花公司诉称,交建集团在施工期间向库区倾倒弃渣,损害库区利益,故诉至法院。

  (六)与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涉案金额3,037.96万元。本案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裁决(1)支付工程款2,787.6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50.34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2)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二建公司与新城公司就北碚新城安置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经新城公司同意工期延长270天,案涉工程于2016年6月竣工验收并交付,2017年3月办理结算。但新城公司至今拖延支付工程尾款,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七)与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89.67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款2,808.63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38.55万元;(3)赔偿停窝工损失暂计425.00万元(以鉴定为准);(4)赔偿汇票贴现利息损失、消防罚款损失17.49万元;(5)确认十一建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6)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十一建公司与大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大禹公司未办理案涉工程相关建设手续、对主体结构进行设计变更等原因,严重影响十一建公司的施工工期,给十一建公司造成大量停窝工损失。2018年4月案涉工程完工,6月被大禹公司擅自投入使用。但大禹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未支付,亦不赔偿停窝工损失,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宏浩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339.20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支付工程尾款3,339.2万元及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就广元雪峰物流中心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5月,十一建公司与恒大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事宜签订《和解协议》。但经十一建公司多次催收,恒大公司至今拖延支付工程款,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2019年利润总额558.51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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