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871号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张鸣律师参加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创新医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创新医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创新医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创新医疗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年8月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9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将股东康瀚投资、建恒投资、建东投资部分临时提案提交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019年8月1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提案的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同意关联人延期支付剩余珍珠资产转让款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免去陈海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免去阮光寅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免去王松涛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5.《关于提请免去陈素琴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
6.《关于提请免去胡学庆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7.《关于提请免去何永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8.《关于提请免去李小龙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9.《关于提请免去何飞勇先生监事职务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9年8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1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1,950,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0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其授权代表81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663,6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48%。
本所律师认为,创新医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第2、3、4、7、8、9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第1、5、6项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创新医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
承办律师:张 鸣
签署: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