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关注函》的回复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关注函》的回复
2019年08月20日 04:36 证券日报

原标题: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8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贵所出具的《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9号),该关注函针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或“上市公司”)近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问询。按照贵所要求,现对关注函所列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请函询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要求其明确说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是否由其承担;如是,请说明其履约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如否,请说明相关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其前期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利。

  【回复】

  管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函询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是否将按照前期承诺对上市公司履行赔偿责任,2019年8月19日,管理人收到马生国对上述询证函的回函。回函内容如下: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管理人于2019年8月15日函询本人如下事项:“基于你前期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对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理应由你承担,请你说明履约的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如否,请说明相关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你前期所做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利。”针对上述事项,本人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是否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承担责任

  2016年12月26日,在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涉税事项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23号)时,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复函公司表示:“2012年2月--2013年9月期间,本人利用担任贵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身份,以及贵公司的出口退税资质,在未经贵公司内部审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假报出口,获得退税款约1.2亿元人民币,本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述税款已由本人负责退还,上市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如果未来上市公司因此产生了相应的税款补缴责任,本人将替代上市公司承担该项责任”。

  本人承诺将会履行上述承诺,替代公司承担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关于罚款120,330,654.53元,由于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公司不应承担缴纳上述罚款的责任,相应的本人也不应替代公司承担上述罚款责任。

  二、关于履约具体方式、时间和履约保障

  针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如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法承担补缴责任的,本人承诺将以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名下全部资产出具担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在2019年度内以适当方式向公司完成赔偿,以避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问题2、请你公司说明如马生国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不承担缴纳责任,你公司是否拟向马生国采取相关追讨措施;你公司对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和罚款120,330,654.53元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如存在相关风险,请及时进行充分提示。

  【回复】

  一、关于如果马生国未依承诺承担税款缴纳责任的追讨问题。若马生国未依上述回函承诺内容如期缴纳税款或者赔偿上市公司从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将向马生国进行追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追讨马生国名下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等各项资产。

  二、关于本次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税款及罚款的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1、针对税务机关进一步追缴的税款10,231,254.53元,公司将根据谨慎性原则,作为公司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0,231,254.53元

  贷:预计负债10,231,254.53元

  2、针对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依法不属于公司破产债权,预计不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出,公司对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120,330,654.53元将不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请你公司结合前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以及本次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号),说明上述涉税案件对你公司历年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同时,说明你公司是否已对所有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以及是否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如是,请说明相关情况,如否,请说明尚未更正和/或追溯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后续措施。

  【回复】

  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涉税案件,公司在2016年11月末得知实际控制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01刑初18号)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刻组织人员对由相关司法机关取得的涉案出口489份报关单明细及附属资料进行了自查,以涉案出口收入的调整为起点,结合该业务有关的资金流、相关记录、2016年度存货清查情况等,通过检查、测算、分析等方法调整冲减与该业务有关的营业成本、存货等相关项目。经公司自查,该事项的影响主要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于2017年4月29日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一)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二)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三)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四)对母公司利润表重述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作为公司2012-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涉税案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进行的自查,其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合理,未发现相关差错更正重述金额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管理人将继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9年8月20日

关注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8-28 安博通 688168 --
  • 08-28 中科软 603927 --
  • 08-27 瑞达期货 002961 --
  • 08-21 南华期货 603093 4.84
  • 08-15 日辰股份 603755 15.7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