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年08月15日 05:3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7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0号)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二、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四、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五、本基金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九、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请确认失败,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十二、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三、基金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9年8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十五、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六、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基金销售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七、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十八、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主要为信用风险,具体会包括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1、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投资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故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1)大额申购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拒绝超出比例的申购申请。

  (2)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另外,开放期内,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若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仍存在未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全部受理,并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期内主要配置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如遇市场极端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已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

  (2)投资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估值情况、政策导向、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债券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采用积极投资策略,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避免出现过于集中的债券资产配置,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7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持有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本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当出现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八、基金的暂停运作”中约定的暂停运作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如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则全部留存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未确认申购款项也将划还给投资人。如出现该情形,则投资人将承担期间的机会成本和再投资风险。

  3、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二十、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卓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东方卓越三年定开债券,基金代码:007841

  3、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7、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8、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10、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亦即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网下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876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亦可通过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1、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3、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用

  ①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

  ②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③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45%,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0.45%)×0.45%=447.9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447.98=99,552.02元

  认购份额=(99,552.02+50)/1.00=99,602.02份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万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为1000元,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3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5,350.00)/1.00=5,004,350.00份

  ②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5、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如欲详细了解开户与认购信息,可登陆本公司官方网站(www.orient-fund.com),在“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下载相关交易指南。

  (一)网下直销柜台

  1、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周一至周五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①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原件)一式两份;

  ③指定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销售适当性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调查》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①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10010073000595073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②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105014040000243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①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15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认购款划出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认购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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