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开放新11条出台 中小银行可借力"洋股东"超车

对外开放新11条出台 中小银行可借力"洋股东"超车
2019年07月22日 00:51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中小银行可借力“洋股东”弯道超车

  来源 北京商报

  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中首次提到,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这也是一个全新类别的金融机构。据了解,目前我国包括理财子公司在内的中资银行和保险公司资管机构,与国际先进资管机构相比,多数成立时间较短、经验较少。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与外资先进资管机构的业务主要以合作为主。

  一家国有大行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和外资股东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对银行研发本行理财产品是一个利好,外资的引入对理财产品的定位以及投向有很大的帮助”。

  在具体的实行方案层面,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虽然监管机构明确鼓励允许合资成立外资控股理财公司,但需要看到的是这类金融机构具体营业范围、投资限制、各项监管指标都尚未制定。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分析认为,对监管来说,外方控股比例的上限、注册资本的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的外资股东可以作为发起方,外方控股的业务范围是否与中方控股从业的业务完全一致这些关键问题都有待明确。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引进在财富管理等方面具有专长和国际影响力的外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引入国际上资产管理行业先进成熟的投资理念、经营策略、激励机制和合规风控体系,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激发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事实上,2018年12月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就已为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理财子公司预留了空间:“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此次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新11条”再次明确,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引入外资股东,需要大量的协调、沟通等准备工作,在流程上更为复杂,时间也更具不确定性,目前各大行完全有能力单独全资运营好一家理财子公司,对引入外资股东的诉求并不高。”何南野分析称。

  一位城商行资管部人士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首先外资公司和中资公司面临中西方文化差异融合的问题。其次,在产品的研发和投向上,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面临的国情、国策以及金融的监管制度是不一样的。外资公司如何在国内理财产品种类比较少的情况下,去研发合适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比较有难度的事情”。

  随着对外开放进程不断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业务模式将更加复杂,相比大行,中小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方面面临不少困难,“与象共舞”的中小银行能否借力洋股东实现弯道超车?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监管政策的支持下,中小银行理财子公司一方面可以跟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引入外资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经验模式及资金,同时也可以跟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合作,选择性更多,合作空间也较大。

  何南野则认为金融业粗放式的发展已经过去,未来头部效应只会越来越明显。他强调,“对于大多数中小银行而言,由于其信用、资金、人才、股东背景都与大行存在明显的差距,即便借助洋股东的优势,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弯道超车”。

  “同时,与外资银行合办理财子公司,如果中资控股,那外资银行股东可能并不愿意全方位投入相应资源;如果外资控股,这意味着中资银行的话语权和收益大幅下降,更难以谈弯道超车。唯一的可能是与外资股东合办理财子公司,可实现在某一细分业务上的弯道超车,实现在某一细分领域的竞争优势,并扩大该业务的市场份额。要想在全方位取得竞争优势,是很难的。”何南野说道。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责任编辑:杨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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