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禁止上路

排放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禁止上路
2019年06月27日 04: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标题:排放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禁止上路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增了“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而且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新修订的《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首次对路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同时上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检测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汽车始末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抽检不得向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收取费用,检测人员应当向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还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政策,鼓励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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