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与他人发生关系 以公开照片为由向男子索要50万

已婚女子与他人发生关系 以公开照片为由向男子索要50万
2019年06月18日 07:30 新快报

  因犯敲诈勒索罪,该女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6月17日,记者查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获悉,广州市番禺区一女性欧某在跟男子发生性关系后,以公开男子赤裸上身照片损毁男子声誉为由索要50万元。近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欧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公开照片威胁,向男子索50万

  2018年5月24日晚9时许,欧某与被害人严某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害人家中发生婚外性关系,并在事后拍摄严某赤裸上身靠床,及欧某自己在严某家中自拍照片。

  同年5月26日至6月1日,欧某通过微信及短信联络严某,谎称她丈夫已发现二人关系并以公布上述照片损毁被害人声誉相威胁,向严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同年5月29日至5月31日,严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29970元至被告人欧某的银行账户。

  2018年6月4日,欧某得知严某已报警,就通过短信告知对方,自己愿意自首。6月6日下午4时许,欧某去到一家拉面馆并短信告知严某具体位置,后被接报赶至的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

  法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此案,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欧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加上欧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后,广州中院认为,欧某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欧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广州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成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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