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司加班侵犯了休息权?民法典管得着么
4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休息权”应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人格权法编草案第2章的标题是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但是生命权、身体权说得相对多一点,健康权只有一句话,即第785条中“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分组审议时,邓凯委员说,实践中侵害健康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我觉得应该增加其他条款作为补充,像生命权和身体权一样有所归类细化。比如前一段讨论最热烈的“996”,它严重侵害了年轻一代的健康,早晨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忙得一塌糊涂,不应该把企业发展建立在侵害职工健康权利之上,鼓励奋斗,但是也要保障健康。
“侵害劳动者健康,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现象了,现在年轻人猝死的情况很多,很年轻就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疾病,这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邓凯说。
李钺锋委员建议增加“休息权”,将第2章修改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休息权”。
李钺锋委员说,自然人的休息权事关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但与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又有根本性的区别。休息权是保障自然人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的休息权被剥夺的情况较多,比如有的劳动者被长时间安排加班,得不到应有的休息等等,特别是网上热词“996”工作方式,也不应提倡,建议增加“休息权”。
那么,为什么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休息权”?这或许与草案没有规定劳动权有关,因为劳动与休息是对应的关系,而在草案中,劳动权、消费者权、环境权等带有社会属性的人格权都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民法学界还存在另一种观点,即认为休息权应该是一种广义的自然人的权利,而非仅仅是劳动者的权利。例如,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没有进行合理安排,使乘客无法得到休息,就可以认定为侵害休息权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作为人格权的休息权应该包括修整权和安宁权。
休整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通常为数小时)后,根据身体状况而必须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
安宁权,是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共同享有。
如果休息权也作为一项人格权得到保护,那些强迫员工超时加班的公司会因此收敛吗?至少,员工维权的手段又多了一个,比如按照侵权的救济手段,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本文来自于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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