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创作成果是“作品”吗

机器人创作成果是“作品”吗
2019年04月16日 14:00 法人

  机器人创作成果是“作品”吗

  人工智能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各类智力领域,并逐步渗入文艺创作领域。前几年的热播剧《锦绣未央》的原著小说《庶女有毒》涉嫌利用“写作软件”抄袭219部书目案件至今还在审理之中。机器人属于“作者”且受版权法保护吗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袁博

  据报道,今年春节刚过,哈尔滨市张女士发现,女儿仅用两天,语文的抄写作业就完成了,而且字迹工整,没有出现错字的现象,看到女儿这么“用功”,张女士倍感欣慰。但是,张女士很快发现,真正完成作业的“人”是女儿用压岁钱订购的一台价值800多块钱的“写字机器人”,它不仅可以模仿女儿的笔迹抄课文、抄生字,还能画手抄报,女儿的语文作业就是机器人帮着写的。张女士大吃一惊,一气之下砸碎了机器人,“这种设计太坑人了,如果不仔细看,还真的难辨真伪。”

  事实上,张女士的震惊从侧面说明,很多人并不知道人工智能现在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阶段。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全面进入人类的各类智力领域,在国际象棋、扑克比赛、智力竞赛、基金操盘等方面都成绩显赫。但是,“机器人”并不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它们正向着人类传统的优势领域挺进,例如,文艺创作。人工智能现在可以翻译内容庞杂的图书;能够在1秒钟内生成2万句文案和8000张海报;甚至完成 “碾压毕加索”的画作作品;高效撰写新闻报道。这些优异的表现,使得人们开始正视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的文艺创作构成作品吗?以下以机器人创作的诗歌为例进行分析。

  机器人写诗歌高级的莫名其妙

  2017年,微软工程师召开了一场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开发于2014年的“微软小冰”在经过三年的“学习”后,竟然学会了创作诗歌,其作品甚至引起了一家出版社的关注,并最终推出了第一部机器人的诗集,名为《阳光失了玻璃窗》。 那么,人工智能真的已经“进化”到可以自由创作的时代了吗?

  在“微软小冰”的诗歌中,有些诗歌过于简单,也有些诗歌缺乏艺术美感。因此,为了使得分析更为典型和更有说服力,笔者挑选了一首能代表“小冰”成熟水平的诗歌,全文如下:她嫁了人间许多的颜色/那繁星闪烁的几天苍色/那满心的红日/看万里天使在世界/我就像梦/看那里闪烁的几颗星/西山上的太阳/青蛙儿正在远远的浅水/她嫁了人间许多的颜色。

  如果大致观察,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首诗和类似水平的诗歌完全达到了可以通过“图灵测试”的水平。但当我们产生“智能后浪推前浪,人类死在沙滩上”的震撼感同时,仍然不能忽视理性的分析。如果对前面那首诗多读几遍,我们就不难发现这首诗的许多表达其实并不符合人类的审美习惯,例如“嫁给-颜色”的搭配、“几天-苍色”的连接、“万里”对“天使”的修饰、“浅水”替代“潜水”的错误等等。在意境方面,尽管勾画了一些视觉片段和意境,但略显凌乱。“繁星”和“红日”同时出现,“几颗星”和“西山红日”交替其间,“青蛙浅(应为“潜”之误)水”似乎表达了某种寓意,但是又看不出与“她嫁了人间许多的颜色”有何关联。对此,有人会为“小冰”辩护:不是每个人都能鉴赏高级诗歌,欣赏不了也可能是读者自己没有欣赏水平。那么,究竟“小冰”的诗歌是不是那种需要艺术专家才能解读的“意识流”或者“后现代”呢?结合相关的新闻背景和目前人工智能的现状,笔者认为,“小冰”的所谓“诗歌”创作,只是“看上去很美”,还远远不能达到构成“作品”以及传递某种“情感”的程度。

  机器人写作达到人类创作水平言之过早

  首先,从目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水平来看,要达到人类的文学创作水平还言之过早。例如,如前所述,尽管机器人在国家象棋、扑克比赛、智力竞赛等方面都曾战胜过人类的顶尖选手,但因为那些领域并不要求机器人具有文学创作所独有的人类情感,而只要求一种规则运算的效率优势。而在比拼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存储方面,人类显然比不过计算机,因为机器人最擅长的就是处理单调、重复、海量的数据工作。例如,在棋类比赛中,机器人是如何思考的呢?其原理之一,就是根据数学和逻辑的方法,将符合规则的每一条“棋路”都模拟运算一遍,然后选出最优的路径,从而决定下一步的棋子的位置。但是,规则运算是一回事,文学创作又是另外一回事。

  又如,前面提到,国内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可以自动撰写新闻,但究其实质,仍然是基于信息检索和类型辨认基础上的简单的数据汇编。而诸如文案海报设计、绘画技术,也不过是针对已有的数据库信息元素进行重新组合和汇编,换句话说,对于数据库里没有的东西,人工智能并不能进行“无中生有”的创新,而这正是著作权法上作品构成的重要前提和要求。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科学院院士、数学家严加安在媒体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人工智能可以下棋,……通过大量模拟对弈过程的数据进行学习,可以比棋手以更快速度分析更多的对弈路径。而诗歌创作主要是靠人的形象思维,即人的直觉和灵感,是境界为先,人工智能很难做到。所以用人工智能创作诗歌是不可取的,出版这样的诗集纯属炒作。”

  其次,就“小冰”的诗歌创造而言,根据相关报道,它“学习”了超过五百位中国现代诗人的数万首诗歌作品。仅从公开渠道掌握的信息,笔者无法知晓“小冰”诗歌创作的详细机制,但仍然可以进行合理地推测:“学习”了数万首诗歌作品,可以视为对“小冰”数据库的扩充。尽管报道称“学习”令“小冰”学到了使用语言和表达意象的能力,但是从前文分析的结果来看,目前人工智能文艺创作的“通病”(搭配失当、表达模糊、语义不通、意象错乱),“小冰”仍未能根除,而且,即使认为“小冰”具备了一般机器人所没有的语言表达能力,在某些语言方面较之一般人工智能有过人之处(也可以视为程序中设定了更为高明的指令和规则,例如限定模板和样式,设定复杂的语法结构,等等),尽管没有产生类似“红梅吃玉女,斜阳杀万马”这样的“金句”,但是从整体上看要断言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显然还为时过早。

  AI创作成果难被认定为作品

  最后,从著作权法本身而言,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也不符合“作品”的定义,因此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了这样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定义,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很难被认定为作品。

  第一,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创作,而这里的“创作”并非包罗万象,而是特指人类的智力“创作”。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作者包括自然人与各种单位,但从实际创作主体上说,作者只能是可以进行智力活动的“自然人”。无论是从对作者的传统认知还是考虑未来的技术发展,都无法得出机器人可以成为作者的结论。

  第二,作品必须能够体现出作者的主观意志。所谓创作意志,是指作者对作品的“创意产生——创作——修改——完成”的过程就有全局的掌控,事前有预想,事中有完善,事后有修正,即必须全程体现出某种认知和判断,如果创作意图缺失,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难以认定为构成作品。 例如,在“晏某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等著作权”一案中,原告之父刻了一块石碑,若干年后,由于石碑磨损等自然原因,当经过的车辆的灯光照射后,在石碑上能浮现类似“拔剑斩蛇”的影像。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该影像能否归石碑雕刻者所有。法院认为,从原告的证据不能看出这种影像的产生是源自雕刻者事先的构思创作,也没有证据证明石碑影像与其有意识的创作之间有任何关联。

  第三,作品认定不能“唯结果论”。对于作品的判断,在版权领域存在一种典型的观点,即“唯结果论”,又称“客观主义标准”,即认为作品的构成与否取决于成果本身,作者本身创作意图的有无和多少,不应纳入考虑范围。笔者认为,这一标准与目前人们对作品的普遍认识相差甚远。按照这一标准,不但神秘的“麦田怪圈”可以构成作品(作者很可能是外星人),而且艺术家因为听到雷声惊吓从而导致肌肉上出现的花纹也可以构成作品(美国艾尔弗雷德·贝尔公诉卡塔达高尚艺术案),这显然令人难以接受。因此,关于版权的认定,仍应坚持主观主义标准。

  从对“微软小冰”作品的分析可以看出,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能使人工智能的创作成果自动获得社会性,而这,在文学创作上凸显的更为明显。换言之,离开人类的创作参与,单纯的人工智能“创作”并不能自动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文艺作品。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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