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仲裁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到期承包金、违约金和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合计114,652,691.11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同时,还包括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到期承包金(按每月450,000元计算)及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承包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裁决,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酒店公司分别支付到期承包
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水电费与各项杂费及仲裁费等。
截至2018年6月30日,酒店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案件涉及的承包金
12,861,769.30元已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剩余承包金45,900,000.00元尚未确认收入;拖欠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共计4,445,148.51元,酒店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505,307.52元;逾期支付承包金的违约金51,445,773.30元。
201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承包金按每月450,000元计算(该部分承包金尚未确认收入), 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承包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公司持有酒店公司51%股权,如酒店公司依据本次仲裁裁决收回上述款项,
将增加公司收回款项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有待于裁决执行情况而定。
一、 本次仲裁的主体情况
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海南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海南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为酒店公司就其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提起仲裁,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81号)。
2018年11月21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及2018年11月21日签发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及《开庭通知书》(案号(2018)海仲字第1039号),为海南仲裁委员会通知酒店公司本次仲裁庭组成及开庭安排,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87号)。
2018年12月11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0日签发的《开庭通知书》(案号(2018)海仲字第1039号),通知酒店公司变更开庭时间,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99号)。
2018年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5时,海南仲裁委员会对酒店公司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9年1月3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日签发的《开庭通知书》(案号(2018)海仲字第1039号),通知酒店公司第二次开庭审理时间,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01号)。
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5时, 海南仲裁委员会对酒店公司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9年4月3日,酒店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日签发的《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其与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已仲裁终结。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截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到期承包金(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58,761,769.30元,201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450,000元计算);
(二)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承包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51,445,773.30元);
(三)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承租期间截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共计4,445,148.51元;
(四)被申请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赔付仲裁费670,695元;
(五)驳回申请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次仲裁裁决,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应向酒店公司分别支付到期承包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水电费与各项杂费及仲裁费等。
截至2018年6月30日,酒店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案件涉及的承包金 12,861,769.30元已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剩余承包金45,900,000.00元尚未确认收入;拖欠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共计4,445,148.51元,酒店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505,307.52元;逾期支付承包金的违约金51,445,773.30元。
2018年7月1日起至本裁决生效之日止,承包金按每月450,000元计算(该部分承包金尚未确认收入), 违约金以应付而未付的承包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公司持有酒店公司51%股权,如酒店公司依据本次仲裁裁决收回上述款项,将增加公司收回款项当期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有待于裁决执行情况而定。
五、备查文件
《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海仲字第1039号)。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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