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进展(郭立红)的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进展(郭立红)的公告
2019年04月04日 02:40 中国证券报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仲裁进展(郭立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重要提示:

  1、此次劳动仲裁原涉及金额为10,725,345元,裁决金额为164,330元

  2、此次劳动仲裁为裁决。

  3、此次劳动仲裁申请人仍为公司原财务总监郭立红女士。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

  的裁 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1179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7月31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第499号)),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原公司财务总监郭立红女士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详情见 2018 年 8 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8)。

  2018年9月10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 ((市劳人仲案定字(高新(2018)第499号)),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经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诉。详情见 2018 年9月 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4)。

  继2018年9月6日撤诉后,公司原财务总监郭立红再次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涉及金额为10,725,345元。详情见 2018 年 9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6)。

  二、本次劳动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 2 018 〕1179 号),对郭立红劳动仲裁一案进行了裁决。

  三、本次劳动仲裁的请求

  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总金额为10,725,345元,具体明细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 第一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 面 劳动合同 双 倍工资差额 733,333 元 (2013 年11月 8 日至 2014 年 11 月 7日;66,666   元/月×11个月=733,326  元)。

  2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 动关系 经济补偿 618,050 元 (2013 年 10 月 至 2018 年5 月; 123,610元/月×5 个月=618,050 元)。

  3 、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 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2,399,991 元( 2016 年 6、7、8 月,2017 年1 月 至2018年 5 月 28 日)。

  4、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为 申请人发放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90,000 元 。

  5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末加班费和延时加 班费共 2,952,580 元 。

  6、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 薪年休假工资183,900 元 。

  7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融资奖金 2,750,000元 。5,500,000,000 ×0.0005=2,750,000  元

  8、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 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697,498 元 。

  9、 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 请人为申请人补缴 2016 年7 月 至20 18 年 5 月社会养老 、社会医疗 、失业 、生 育、工伤保 险。

  10、请求依法 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 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三 、四、五、 六 、七 、八项承担连带责任 。

  1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裁决情况

  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郭立红经济补偿 30,135 . 0 0 元;

  2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 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银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

  申请人郭立红2016 年 6 月至2018 年 5月工资 133,601. 00 元;

  3、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 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郭立红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94. 00 元;

  4、自本裁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申请人郭立红缴纳 2016 年6 月至 2018 年5 月的基本老 、基本医疗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郭立红承担个人部分);

  5、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郭立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

  6、 驳回申请人郭立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 ,可在收到本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逾期 ,本裁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五、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

  无。

  六、本次公告的劳动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进而产生劳动仲裁的情况,劳动仲裁事项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七、其他事项

  该案件目前处于裁决阶段,本公司将根据当事人郭立红是否上诉及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目录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 2 018 〕 1179 号)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

华泽钴镍 郭立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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