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9年02月21日 03:14 中国证券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4日

  ●摘牌日:2019年3月4日

  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4日支付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约定,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南航01,代码136256

  (三)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581号”核准发行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票面利率:2.97%

  (八)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九)起息日:2016年3月3日

  (十)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2019年3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97%。每手“16南航01”(136256)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7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29.70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3月4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3月4日

  (四)摘牌日:2019年3月4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南航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68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联系人:钟仕鹏

  联系方式:020-86123424

  传真:020-8611352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4层

  联系人:彭索醒

  联系方式: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43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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