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和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和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年01月17日 00:04 中国证券报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和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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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了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森泰酒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717号》,具体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717号案于2018年7月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森泰酒店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50667元,由原告森泰酒店负担。2019年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决生效证明书。

  近日原告森泰酒店针对同一事项,调整诉求,将原诉求中要求广济药业等被告连带对森泰酒店赔偿的要求,更改为要求广济药业等被告连带对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丰公司”)进行赔偿,并已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

  近日,广济药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8545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吉丰公司以丰颐大酒店为经营主体。原告森泰酒店认为丰颐大酒店自开业后至广济药业退出,一直是广济药业控制经营并委托专人管理,在广济药业控制经营期间,其委托的高管被告余建胜、陈进玉、童文兵等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将酒店的现金450万借贷给案外人许光使用。原告认为上述行为给原告及第三人吉丰公司造成损失5552493元。

  森泰酒店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余建胜、陈进玉、童文兵连带赔偿赔付第三人吉丰公司款项5552493元;

  2、判令被告广济药业对上述三位被告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四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下午2:40开庭,公司已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传票,公司将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此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717号《证明书》

  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8545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4、《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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