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天宝食品收监管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天宝食品收监管警示函
2019年01月16日 12:19 千龙网

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及银行账户冻结事项 天宝食品收监管警示函

千龙网北京1月16日讯 近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宝食品”)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2 号、[2019] 3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4 号)。

公告显示,大连证监局在对天宝食品投诉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及时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同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另与 2017 年、2018 年分别签订为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签订的《借款延期协议》,同碧天财富签订《保证合同》。截至目前,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尚未偿还。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2.5亿元。同日,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中泰创展签订保证合同。截至目前,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人民币 2.5 亿元中尚有 6113.78 万元本息未支付。上述两笔担保事项,公司从 2016 年开始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均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此外,天宝食品还未及时披露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事项。经核实,公司目前有 23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资金为 954.17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35%。虽然公司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账户,冻结金额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但被冻结账户数量较多,并且包括基本户,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提示风险。

大连证监局指出,天宝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第一条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天宝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大连证监局要求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天宝食品表示,公司将按照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正视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天宝食品 碧天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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