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行违法放贷案关联民事诉讼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青岛交行违法放贷案关联民事诉讼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9日 20:05 界面

  “青岛交行违法放贷案”关联民事诉讼终审判决:驳回东岳集团诉求,维持原判

  最高法驳回了东岳集团关于返还被划扣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及对应利息的请求。

  曾金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青岛交通银行“5亿元违法放贷案”关联民事诉讼有新进展。近日,界面新闻从青岛交通银行方面获悉,2018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关于判处贷款三方协议无效的请求,及希望银行返还5亿元回购准备金和利息的请求。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这是一起由5亿元贷款引发的风波。

  2014年12月26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与东岳集团两家附属子公司及盟诚系两家公司订立三方协议。协议规定,银行向盟诚系公司共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亿元,为其向东岳集团购买货物提供融资支持。

  2015年6月、7月、9月,盟诚系公司——恒泰公司三次逾期支付交行利息。根据三方协议规定,青岛交行扣划了东岳集团子公司东岳化工账户上的2亿元、东岳高分子公司账户上的3亿元回购准备金。

  2015年11月2日,两公司从交行查询发现,回购准备金的余额为零。东岳集团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并称集团财务总监李滨与银行人员恶意串通,隐瞒三方协议的存在,涉嫌侵占公司资金。

  交通银行方面称,本案系地方企业参与办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侵占国有资产。东岳化工方面则表示,该集团财务总监与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恶意串联,刻意隐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理财资金损失。

  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青岛交行市北第一支行行长戚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十万元;行长助理赵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公客户经理刘兴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会计主管费璟波犯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戚静等人均表示上诉。2018年5月30日,这起刑事案件被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日,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在山东省高院发起的民事诉讼正式开庭审理。东岳集团将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称各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请求银行返还2亿元款项并赔偿利息。

  2018年6月19日,山东省高院下达一审判决,认为三方协议合法有效,不支持东岳化工返还2亿元款项的请求。随后,东岳化工将本案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4日,最高法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文来自于界面)

责任编辑:赵子牛

东岳集团 交行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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